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84号

2024-03-15 16:26:46 来源:  作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84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芹,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跃冬,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林,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8日通过12315告知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通过12315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商城售卖的威士忌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以及违法组织好评返现问题,本人于9月10号在抖音商城购买了两瓶威士忌,收货后发现该威士忌没有配料表,后询问客服,客服反馈酒瓶上的名称就是配料表,并且这个名称后面标注的也是英文一些之类的根本看不懂。该产品无配料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标准要求规定,并且该商家还违法组织好评返现活动,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本人将问题举报至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于10月8日做出不给予立案回复,内容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 该举报件反应的相关问题经现场核查,被举报商品标签无配料表问题属实,但好评返现的行为未发现。举报人所提供的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好评返现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提供视频、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 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举报不予立案。无配料表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在本次举报中本人已将完整的开箱视频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不给予立案,并且被申请人在已经核实案外人售卖的威士忌无配料表问题,在本人合法权益未达到保障的情况下对案外人依旧做出不立案决定,本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错误,案外人在得知产品无配料表问题以及违法组织好评返现活动后不仅没有联系消费者解决问题,还一味逃脱责任不承认配料表有问题以及不承认组织好评返现活动。情况恶劣,危害后果没有消除,应当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身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处理本人举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选择用各种理由包庇该商家的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得到维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身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负责自己辖区食品安全以及违法组织好评返现问题,有问题消费者才会去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在处理消费者举报过程中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2、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答复一份;

  3、购物清单一张;

  4、实物照片两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作为复议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述法律对有权提起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实质就在于被复议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论如何处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并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接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抖音商城的沃歌堡食品专营店购买了两瓶威士忌,收货后发现该威士忌没有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还认为商家违法组织好评返现活动,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与申请人购买的同款“卡梵●伯爵威士忌”一瓶,商品标签上无配料表,现场未发现好评返现卡。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具备经营资质,在购进案涉商品时,查验了供货商济南天宇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

  关于申请人举报所称涉案商品未单独标注配料表的事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产品更换了符合规定的标签。

  关于申请人举报商家组织好评返现活动的事项,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提供的好评返现卡片电话无人接听,无法确定卡片上联系方式是否属于商家,且商家提供装箱视频,也不认可曾在产品中放入好评返现卡。“好评返现卡”属于消费者可自我选择的售后评价奖励,消费者可以在体验产品后作出客观的评价,有权选择差评好评,如果商家仅是放置了“好评返现卡”,也不会剥夺申请人对产品客观评价的权利,故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商家存在违法行为。

  结合上述调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 2023年10月8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同日通过平台回复申请人不立案理由及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2、现场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7张;

  4、询问笔录;

  5、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书;

  8、出库单;

  9、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登记台账;

  10、济南天宇鸿盛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济南天宇鸿盛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2、济南天宇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仓库照片3张;

  13、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商品条码信息;

  1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15、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6、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7、光盘1份(包含申请人提供开箱视频和被举报人提供装箱视频);

  18、责令改正通知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

  20、整改报告及附图1张;

  21、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10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购买两瓶威士忌,申请人收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标准以及商家存在违法组织好评返现的行为,遂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通过12315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将结果及原因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回复,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单后,于2023年10月8日,前往被举报人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验,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具备经营资质,在购进案涉商品时,查验了供货商济南天宇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资质、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证实被举报人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另,被申请人在现场发现与申请人购买的同款“卡梵●伯爵威士忌”一瓶,商品标签上无配料表,被申请人向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产品更换了符合规定的标签。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好评返现卡问题,被申请人现场未发现好评返现卡,拨打申请人提供的好评返现卡片电话无人接听,无法确定卡片上联系方式是否属于商家,被投诉商家也不认可曾在产品中放入好评返现卡。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被投诉商家提供的装箱视频及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收到12315平台举报单,2023年10月8日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程序性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涉案商品未单独标注配料表的事项,被申请人向山东沃歌堡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日该公司按要求进行整改,为产品更换了符合规定的标签。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好评返现卡问题,被申请人现场未发现好评返现卡,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提供的好评返现卡片电话无人接听,无法确定卡片上联系方式是否属于商家,被投诉商家也不认可曾在产品中放入好评返现卡。故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另,“好评返现卡”属于消费者可自我选择的售后评价奖励,消费者可以在体验产品后作出客观的评价,有权选择差评好评,如果商家仅是放置了“好评返现卡”,也不会剥夺申请人对产品客观评价的权利。综上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晓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