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晓丹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96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芹,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港锋,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银座超市(泉城广场店)”销售的“甜沫”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是否受理的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受理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挂号信信封照片一张;
2、物流跟踪信息一份;
3、购物小票及食品包装照片组图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受理2023年10月6日收到的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反应的投诉举报事项,并按法定程序进行书面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收到申请人郑某投诉举报信一封,反映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食品“甜沫”的涉嫌违法线索,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10月9日向申请人郑某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正丰九岭20栋301室,电话131********)。经查询,该受理书已于2023年10月11日已由【单位收发室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申请人郑某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了《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了受理结果,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况。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快递信息各1份;
2、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1份;
3、送达受理通知书快递信息、快递单各1份;
4、法律依据。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3246074****)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一宗,后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
经查,编号为XA3246074****的邮件轨迹显示,2023年10月6日该邮件被签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郑某邮寄送达《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快递单号为125254574****,收件人、电话及收件地址(申请人预留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已具体到门牌号)与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中的信息一致,该邮件轨迹显示,邮件于2023年10月11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该《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载明了受理结果,落款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主张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举报的答复提起的行政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收到投诉举报信;2023年10月9日向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进行告知,快递信息显示2023年10月11日该邮件由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快递收件信息由申请人提供,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所述事实相互印证,本机关予以认可。上述事实表明,申请人表述的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事实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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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