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91号

2024-03-15 16:47:04 来源:  作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91号

  申请人:济南某中医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99号历下大厦23楼。

  负责人:解伟,局长。

  第三人:杨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31日作出的历下人社工认字[2023]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历下人社工认字[2023]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第三人向我单位作了虚假陈述,我单位疏忽大意没有识别其谎言,以至于被欺骗为第三人申请了工伤认定。

  对于建立在虚假事实上的错误申请,我单位发现后决定及时纠正,避免社保资金流失。

  二、第三人向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虚假资料。

  第三人向历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材料。证人证言之一系冒充我单位宽厚里馆馆长刘某所做,但经核实,刘馆长并未为杨某提供任何证人证言,是第三人自己独撰的虚假证明。证人证言之二也系第三人伪造。

  三、第三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1、第三人事故非合理下班时间。

  2、事故发生地非第三人下班正常路线。

  3、第三人获得了事故相对方足额的赔偿。

  综上所述,我单位被骗为第三人申请认定工伤,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关键资料是虚假的,第三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认定结论错误,请贵单位查清事实,依法裁决。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

  2、证人证言一份。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18日下午6时18分,杨某从单位下班回家,当日晚18时46分许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在本次事故中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 左侧锁骨远端骨折。

  2023年8月3日,济南某中医馆有限公司提供事故调查报告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伤申请表为杨某申报工伤。因其申报材料完整于当日正式受理案件。后结合在案材料,因杨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故依法予以认定。

  申请人主张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本案系因双方赔偿问题谈不拢而滥用诉权、拖延时间的诉讼,工伤申报材料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如果存在证据材料造假骗保行为,其行为人也是申请人,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恳请依法移交犯罪线索,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案的工伤申请表载明当时申报人为申请人,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也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印章盖章,其自己提交的材料又自我否定真实性,显然自相矛盾,究其原因就是工伤待遇赔偿谈不拢而采取的拖延策略,该行为浪费国家行政司法资源,应当予以打击。如果其主张真实,请依法移交犯罪线索,追究相关行为人骗保的法律责任。

  二、被申请人仅针对提报的工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至于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情况,答辩人可以另寻途径救济,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材料的真伪性的审核责任是提报工伤申报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其背后的道德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均是工伤申报人承担,被申请人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提报材料造假,提报人或者造假人员应当对其负责,工伤认定结论是依据提报材料调查事实,结合法律依法作出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行使诉权也有合理的界限,在济南某中医馆有限公司连最基本的申诉复议证据材料都不能提供的情况下,其主张无证据支持,不能推翻在案证据载明的基本事实,并且只是形式审核的情况下,也不应将这些问题纳入到本案的审理范围。

  因此,济南某中医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实施本案行政确认行为的过程中,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原件1份;

  3、杨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

  5、济南某中医馆有限公司出具的考勤表原件1份;

  6、下班路线图截屏复印件1份;

  7、委托书原件1份;

  8、马某证人证言原件1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刘某证人证言原件1份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门诊就诊病历复印件1份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2份;

  11、济南某中医馆有限公司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12、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存根)原件1份。

  申请人补充称: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于杨某欺骗公司提交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下班路线截图、二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具体如下:

  1、卷中刘某的证人证言是伪造的,我们提供刘某的真实签字,经简单对比就可以证实(附件1);如果有必要我们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2、杨某的下班路线为泉城路,共青团路,或者大明湖路、少年路。杨某自述的路线是不真实的,详见附件2。

  3、7.18号当天并没有开会,杨某6点准时下班。

  4、证人马某的证言只是描述了杨某的治疗过程,并不是证明杨某的受伤与工作有关联。

  5、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均是在被杨某欺骗的基础上出具的,不具有真实性,我们也是受害者。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3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历下人社工认字[2023]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3年8月3日济南某中医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

  2023年8月3日受理济南某中医馆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3年7月18日 18:46许,该同志骑车下班途至市中区饮虎池街长春观街路口时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经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认定其无责。经医疗机构诊断为: 左侧锁骨远端骨折。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历下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特申请复议。

  另查明,2023年7月28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作出第37010312023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内容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7月18日18时46分许,赵某驾驶鲁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饮虎池街由北向商行驶,当行驶至长春观街路口时,在路口西北角有丁怀亮停放的鲁A*****号小型越野客车,适遇杨某驾驶济南182****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长春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因赵某的行为相比丁怀亮的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确定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怀亮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特此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8月31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根据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和刘某的证人证言及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门诊病例、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杨某在申请人处下班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下午6时18分,当日晚18时46分许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合理的下班在途时间段,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为市中区饮虎池长春观街路口,也是杨某上下班合理路线的必经之处。被申请人认定其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无不当。根据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作出第37010312023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虽然申请人称杨某向其作出虚假陈述,刘某的证人证言也是伪造的,但经核实,工伤申报材料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作出历下人社工认字[2023]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历下人社工认字[2023]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 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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