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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丹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75号
申请人:胡某。
申请人:路某。
申请人:李某。
申请人:高某。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姚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02798895308T。
负责人:王夏爽,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申请人提起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删除修改假日丽景业主大会候选人、选举办法、资格条件等的《公示》;2、依法撤销2023年9月12日发布的《假日丽景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3、依法确认本次成立业主大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违法、选举无效。
申请人称:2023年4月初假日丽景小区发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2023年6月8日假日丽景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加盖姚家街道办事处公章、姚家街道花园东路居委会公章并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后,假日丽景物业服务中心按照姚家街道公布的候选人条件筛选筹备组成员是否符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但因公布资格条件中按时交纳物业费等限制性资格条件,筹备组人员均不符合业委会候选人条件。姚家街道花园东路居委会随即要求物业服务中心当天将不符合原因一一列举交到居委会,因工作任务较重,假日丽景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筹备组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时交纳物业费条件一一列举缴纳至居委会,居委会随即要求假日丽景物业服务中心筛选全小区业主中符合业委会候选人条件的业主,因工作量实在太大,假日丽景物业服务中心部分人员停下现有工作全部进行一一筛选,经过几天连续筛选完毕后,为达到筹备组成员有资格成为业委会候选人意图,姚家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汇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公然违反法律程序将6 月8日己公布有效的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限制、选举方式均进行删除更改,将已经结束的程序再次违反程序重新再次推进一遍;同时2023年7月17日以审核业委会成员候选人交纳物业费情况所需时间较长为由发布公告:延长筹备组工作时限一个月。此类理由荒谬至极,严重违反《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特殊情况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特殊情况规定同时严重违反济建发(2019)56号文件规定的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条件,恶意背离党纪国法,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完成应尽义务的应按法律规定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试问街道和社区无视法律法规政策将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想删就删,想改就改,到底应该谁来监督?谁来为全体业主负责?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何在?
二、为达到非法选举业委会成员的目的,2023年8月10号夜间街道和社区怂恿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逐户上门索要业主身份证,制造恐慌情绪,严重扰民,主要意图为由筹备组成员自行填写授权委托书,代替业主投票,严重扰乱业主正常生活,此类行为还是党领导下的政府作为吗?
三、为达到投票通过率,街道和社区违反《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计划电话征询委托授权,作为小区正义业主我们坚决反对,我们明确要求严格按照《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委托投票的相关规定即业主本人持房产证、身份证进行投票,业主不能亲自到场的,签定授权委托书参与投票。姚家街道办事处、花园东路社区居委会7月24日均盖章下发的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亦是如此要求。关于委托授权的规定随意更改到底出于何种目的?是何居心?
四、根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2023年7月24日公示通知,2023年8月12日为第一天选举日,12日晚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两位主要发起人书面发退出通告退出筹备组。2023年8月13日上午停止半天,其他筹备组成员汇同姚家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花园东路社区居委会商议后,定于8月13日下午13:30分未通知筹备组发起成员参与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继续投票选举业委会成员程序,按公示内容于2023年8月14日21:00 点结束,选举程序严重违法。
五、2023年8月16日业委会选举组织唱票,当晚结果有效票为414票,需审核票数24票,此情况属于违反选举法规定。只有有效票、无效票。并没有修正后成为有效票的情况。假日丽景小区有效投票数为625票。未达到417票法定的三分之二。此次选举公告结果于2023年9月12日晚上18:40分发布公告张贴。公告中提到本物业管理区域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8月16日唱票有效票为414票,历经27天后2023年9月12日晚上张贴公告结果变成有效票429票。2023年7月24 日选举公告原文中非常明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授权书(真实有效)、业主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相关证件参与选举,并根据委托和授权内容进行投票表决,59户委托手续非本人签字授权、参与投票材料不全、虚假委托、被委托授权等情况,本身就违反公告委托选举程序规定,补充更是违反程序。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得到产权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替业主选举,并非业主真实意思表示,该选举行为无效,属于程序违法,此种情况下再补充委托书,相当于整个选举程序虚假投票,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选举法规定。
综上所述,在假日丽景小区不需要业委会来瓜分属于我们小区自己的公共维修资金,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的实际条件,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办公室和姚家街道花园东路社区居委会在假日丽景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过程中暗箱操作,存在多项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情况:在业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已公布有效且已核实完成的情况下重新删除更改资格条件,将已经结束的程序再次违反程序重新再次进行一遍;2023年7月17日以审核业委会成员候选人交纳物业费情况所需时间较长为由发布公告:延长筹备组工作时限一个月。此类理由荒谬至极,严重违反《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特殊情况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的特殊情况规定;2023年8月10号夜间街道和社区怂恿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逐户上门索要业主身份证,制造恐慌情绪,严重扰民,主要意图为由筹备组成员自行填写授权委托书,代替业主投票,严重扰乱业主正常生活;在2023年8月13日因两位业主大会主要发起人辞职导致选举程序停止半天的情况下于13日下午再次启动选举程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相关规定。种种恶劣行为令人发指,违法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严重丧失政府公信力,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党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属于第三十七条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情况;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情况:属于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四类情况:
一、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此种做派同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属于第三十八条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情况;属于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以下四类情况:
(一) 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恳请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复议办公室能够在详细调查、了解实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济建发(2019)56号文件精神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滥用职权;依法认定本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活动中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发布的相关公示公告;依法认定本次业委会选举无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提出复议申请,望依法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关于假日丽景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复印件;
2、关于组建假日丽景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影印件;
3、2023年9月12日公告复印件;
4、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资格要求复印件;
5、申请人的房产证、户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复议申请人不具备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从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其所反映的五种情况,均不能体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甚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与其有任何关系,更未说明被申请人行为与侵犯其合法权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复议申请人不具备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应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该规定已对行政复议范围进行了详细列举,结合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可以判断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之内,因此其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
三、在假日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中被申请人未独立实施任何行政行为。
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建立辖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提到的情况,除第二个情况被申请人确实不知情,其他均是假日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作出,在此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监督与指导。虽部分公示文件有被申请人加盖的公章,此行为系对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业委会选举过程中相关行为、规程、文件的合法性监督使然,其作出和决定主体并非被申请人,因此其不应对被申请人提出复议。
同时,即使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认可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在业委会选举过程中相关行为、规程、文件的行为有异议,应当向业委会筹备组提出,筹备组不解决或解决结果不满,可以向被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对筹备组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在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任何请求,未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过任何影响其利益的行为,因此其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该行政复议申请应予以驳回。
四、复议申请均未在规定的公示期间、异议期间内提出,原则上不应再提出异议。
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限届满,对表决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表决结果自公示期限届满次日起生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通告全体业主。复议申请人未在规定公示期限内提出异议,在表决结果生效后再行提出,违反了上述规定,贵单位不应受理。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五个情况,除了第二个被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均设置了公示期,五位复议申请人在公示期间和公示后均未向业委会筹备组和被申请人提出任何异议,原则上选举结束后不应再提出任何异议。同时,在选举过程中确定的相关事项的公示期间,针对相关业主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已在经过调查后,会同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筹备组逐一进行解决,足以体现被申请人履职过程的合法、充分、负责。复议申请人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说明对整个选举过程的认可,不应出尔反尔,滥用自身权利,漠视选举规则和程序,此行为已对社区其他业主作出了不良示范,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均造成不良影响,贵单位应对其复议申请予以驳回,并责令其纠正。
五、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不具有客观性,与真实情况不符。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及的五个情况,均系复议申请人的主观揣测,缺乏客观性,其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具体来说:
(一)对于复议书中提到的第一个情况,修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及公示行为的发起来自于假日丽景小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设置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在假日丽景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候选人条件公示过程中,有业主向被申请人反映在本次选举中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设置不合法,为核实相关情况,才依法责令业委会筹备组对候选人条件设置、候选人业主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所进行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变更,以及延期公示,均依法进行,被申请人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对于复议书中提到的第二个情况,即2023年8月10日夜间逐户上门向业主索要身份证事宜,被申请人不知晓此事。若此事确实存在,且侵害到复议申请人利益,其应积极向公安机关等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复议申请人的请求在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被申请人会积极提供帮助。
(三)对于复议书中提到的第三个情况,被申请人核实业主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此行为的发起也来自于业主异议,认为部分业主未真实授权给受托人参加选举,存在授权书造假的情况。对此,被申请人责令业委会筹备组以及社区居委会对存在委托参加选举的选票进行分类,并对委托人的真实意思通过电话了解、调取投票有效期内委托人与受托人聊天记录、调取选举当天视频录像等形式逐一进行了核对。被申请人认为这是合理履行监督职责的体现,是回答业主关切问题,解决选举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措施,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存在违法之处。
(四)对于复议书中提到的第四个情况,即延期投票选举期限未通知筹备组发起人的问题,首先,复议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未通知的筹备组发起人已退出筹备组,在经过被申请人依法审查后,剩余筹备组成员组成和数量符合法定要求,因此依然可以继续履行筹备组职责,部分筹备组成员退出,不影响业委会选举工作进行。因此在与筹备组商议后,筹备组决定继续业委会选举工作,并且未通知已退出的筹备组成员,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已退出的筹备组成员无资格继续参与业委会选举筹备资格。
(五)对于复议书中提到的第五个情况,系在投票结束后,对选票进行核对的行为。因24张选票填写不规范,在现场唱票后,筹备组明确表示,需要对24张待定选票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后再进行公示。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未达到417票法定三分之二以上的标准,系现场唱票时不满417票,未包含24票需核实选票。经核实后,24张选票均具备选票的真实性、规范性。至此,本次选举共发出选票441张,收回441张,其中3 张重复票,实际收回438张。经对委托人情况进行审核后,最终确认有效票429张,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标准,符合法定要求,复议申请人的此处的描述不全面,断章取义,遗漏相关事实,不具有客观性。
六、复议申请人的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复议申请书中提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了选举法规定,但我国并没有一部涵盖所有选举领域的选举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业委会委员的选举不适用。对于业委会选举,应适用更能体现业主自治的业委会议事规则、选举规则,而不是其他法律规定,因此复议申请人的请求适用法律错误。
七、关于行政争议自查化解工作的说明。
接到贵单位发出的《行政争议自查化解通知书》后,被申请人迅速开展了与此事相关自身行为自查,没有发现行为违法、不当之处。同时,被申请人也积极与复议申请人沟通化解其心中疑虑,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14:30分到被申请人会议室进行当面协商,了解复议申请人真实想法和诉求,尽最大努力化解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误解。但到约定时间,经被申请人相关负责同志等待,五位复议申请人均迟迟未出现,使行政争议协商化解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单位依法查清相关事实,对其复议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2023年6月7日筹备组开会对一次性补缴物业费仍不删除;
2、2023年6月13日筹备组会议不删除通过业主大会决定;
3、公示业委会候选人(一次性补缴物业费)业主书面异议;
4、同意删除一次性补缴物业费情况(筹备组群通过);
5、修改后公示;
6、筹备组人员申请工作延期,办事处同意延期;
7、筹备组人员:王志芹、刘永军退出筹备组申请;
8、业主对后期核实票据提出书面异议;
9、办事处组织行政复议化解会,业主未参与;
10、对存有异议的票进行核实:(1)监控核实;(2)微信记录核实。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3年4月3日,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花园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设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后于4月17日将筹备组成员名单进行公示。花园东路社区于2023年6月7日,召开假日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员会议。2023年6月8日,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姚家街道花园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假日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联合发布《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其中第三条:“遵守本规则和《业主管理公约》,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针对此规定,部分业主提出异议。遂花园东路社区于2023年6月13日,再次召开假日丽景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人员会议。2023年7月13日,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姚家街道花园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假日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联合发布《公示》,将上述《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删除。2023年7月17日,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姚家街道花园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假日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通知》,并将准许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延期的《公告》告知全体业主。2023年7月24日,历下区姚家街道办事处、姚家街道花园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假日丽景花园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发布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并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后假日丽景花园小区于2023年8月12日-14日召开业主大会,并于9月12日将表决结果进行公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不服,遂提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第二、对召开业主大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三、在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时,责令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第四、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第五、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六、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上述职责中,街道办事处除对召开业主大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外,其他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或影响业主委员会的资格取得,或剥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资格,或否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所以,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职权应受到严格限制,明确行使条件和程序,保障住宅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可复议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参选资格以业主身份为基础,且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的参选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的参选资格的设定属于业主自治范畴。本案中,一开始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将“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作为筹备组成员资格限定条件,之后,根据业主意见将对该限制条件进行删除,并无不当,而且删除该条件,也并不影响业主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过程中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合法权益,申请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该项行政指导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再次,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证实假日丽景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投票流程等相关工作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最终结果不存在违法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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