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82号

2024-03-15 16:56:32 来源:  作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182号

  申请人:单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芹,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跃冬,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振中,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违反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一事作出答复;3、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一事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单某于2023年9月1日在连强果蔬仓储店购买的月饼张贴生产日期一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于2023年9月11号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编号为:XA**37的挂号信涵,后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签收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作出任何形式的反馈。被申请人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构成行政不作为。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依法向历下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投诉举报书一份;

  2、邮寄单号截图一张;

  3、产品照片三张;

  4、购物小票及付款凭证各一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单余员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号: XA**37,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济南历下杨存强果蔬超市购买的月饼涉嫌另外加贴生产日期,要求被举报人进行补偿。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并终止调解。

  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但因被举报人济南历下杨存强果蔬超市对案涉投诉事项不认可,拒绝调解,因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二、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名士豪庭一区33号楼商铺118号楼的济南历下杨存强果蔬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证照齐全,正在销售案涉月饼。经调查核实,案涉商品名称为“传统老月饼(苏式月饼)”,标明“中秋惠礼 大礼包”,整盒包装,盒内月饼包含五仁月饼6枚、黑芝麻月饼3枚、绿豆月饼3枚,盒体标签显示“生产日期见盒体喷码”,盒体封口处标签贴纸上喷码日期为“2023/08/29”,盒体其他位置没有生产日期的标示。济南历下杨存强果蔬超市在购进案涉月饼时,依法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和月饼出厂检验报告。案涉月饼的委托方为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说明,由该公司提供外箱和标签给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再由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加工产品装箱,贴好封箱标签,在标签上打印生产日期后,发给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可见,盒体封口处标签贴纸用于盒体封口,标签是盒体的一部分,盒体其他部位并无生产日期标示,案涉月饼并不属于另外加贴生产日期的情形。

  故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月饼也未违反GB71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程序合法。

  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信。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被举报人销售的月饼未违反GB71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关于投诉的补偿诉求,被举报人拒绝调解。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投诉事项,并终止调解,对举报内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程序合法。因此,请求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补充答复称: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其“在连强果蔬仓储店果蔬超市购买的月饼张贴生产日期”的事项以及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系其邮寄的编号为XA**37的投诉举报信件内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收到该信件并依法处理。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邮件编号为XA**37 的投诉举报信件,系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中被投诉人为济南历下区文化东路忠力超市,投诉事项是申请人认为其在该超市购买的一瓶小茗同学饮料为过期食品,但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19日主动申请撤销该投诉举报事项,表明其已与济南历下区文化东路忠力超市达成和解。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

  3、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附件6张;

  4、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

  5、投诉举报信的邮件轨迹截图;

  6、终止调解书;

  7、现场笔录;

  8、现场检查照片1张;

  9、济南历下杨存强果蔬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济南历下杨存强果蔬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进货单据;

  12、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委托代加工合同;

  14、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6、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17、月饼出厂检验报告3份;

  18、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19、不予立案审批表;

  20、告知书;

  21、告知书邮寄单据;

  22、送达告知书的邮件轨迹截图。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如下:

  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

  2、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附件6张;

  3、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

  4、投诉举报信的邮件轨迹截图;

  5、撤销投诉举报申请书。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3年9月1日,申请人在济南历下杨存强果蔬超市购买月饼,称其涉嫌另外加贴生产日期,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对其进行补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邮件单号为XA**37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受理后,于9月8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名士豪庭一区33号楼商铺118号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申请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解。经现场检查,该超市证照齐全,正在销售被投诉举报的月饼。该超市提供了所涉产品的进货单据,检测报告。济南历下杨存强果蔬超市于2023年9月11日出具终止调解书一份,载明:“1、我超市所售该商品供货商资质齐全、供货单据齐全。2、该商品供货商提供了所售必须的资质文件等。3、供货商全权负责处理该投诉事件。现我单位就投诉事项提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告知书,载明:“接投诉举报后,经我局调查,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月饼’未违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关于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补偿的诉求,被投诉人拒绝调解。”并于9月13日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特申请复议。

  另查明,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代加工糕点类商品,已于 2022年4月签订了代加工委托合同。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其 2023年8月29日生产的传统老月饼礼盒,是有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外箱和标签,运到淄博厂家。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加工产品装箱,贴好封箱标签,在标签上打印生产日期后发往济南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仓库,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只负责销售。综上所述,我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加贴生产日期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三)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组织申请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在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之后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和被投诉人,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3年9月13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确认。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是否正确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案涉商品名称为“传统老月饼(苏式月饼)”,标明“中秋惠礼 大礼包”,整盒包装,盒内月饼包含五仁月饼6枚、黑芝麻月饼3枚、绿豆月饼3枚,盒体标签显示“生产日期见盒体喷码”,盒体封口处标签贴纸上喷码日期为“2023/08/29”,盒体其他位置没有生产日期的标示。济南历下杨存强果蔬超市在购进案涉月饼时,依法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和月饼出厂检验报告。案涉月饼的委托方为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说明,由该公司提供外箱和标签给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再由淄博志鹏商贸有限公司加工产品装箱,贴好封箱标签,在标签上打印生产日期后,发给山东八味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可见,盒体封口处标签贴纸用于盒体封口,标签是盒体的一部分,盒体其他部位并无生产日期标示,案涉月饼并不属于另外加贴生产日期的情形。被举报人销售的月饼未违反GB71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关于投诉的补偿诉求,被举报人拒绝调解。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分别依法进行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投诉事项,并终止调解,对举报内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确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 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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