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2020-06-08 16:09:23 来源: 济南市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等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市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下列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规章已对其决策程序作出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政府规章制定;

  (二)政府人事任免;

  (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或其他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市政府同意启动决策程序。

  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拟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的时间等。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第十条承办单位可自行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内容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后评估计划等。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二条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可采取下列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媒体征求意见。依托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方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座谈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单位认为科学、合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采取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七条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委托有关研究咨询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五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完成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单位会签后,在拟提交市政府集体决策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交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交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市政府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

  (四)公开征求意见的书面记录;

  (五)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听证报告;

  (六)专家论证的书面论证意见;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合法性初审意见;

  (九)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市法制办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二十三条市法制办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

  第六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将决策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其他组成人员、相关人员发表意见;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文件或者决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应当按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执行。

  第三十一条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变化、法律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停止、暂缓执行或者修正的建议。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提出的意见建议,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的跟踪督查。

  第三十三条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决策执行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决策执行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委托的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不履行合同约定,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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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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