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姜说“法”厅④:赠品是假货、广告推销扰生活怎么办?消费者的那些权益你要了解

2021-03-13 13:10:1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文字:姜丙阳 赵晓丹 摄影:岳璋)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编者按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随之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即日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联合推出《小姜说“法”厅》视频栏目,与大家共同聊一聊社会热点事件,通过分析身边的案例增长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疑问。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家魁做客《小姜说“法”厅》

  赠品是假货、广告推销扰生活怎么办?……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小姜说“法”厅》针对这一节日,推出了特别策划栏目,收集了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期邀请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家魁,围绕大家关心的消费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以案说法:

  违法+赔偿!商家赠假货损人不利己

  主持人:再过两天就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正巧最近有这样一则网友咨询的案例,吴先生在一家金店购买了一万元黄金饰品,因为店内促销搞活动,赠送了一块轻奢品牌手表,两天后,在朋友的提醒下,吴先生发现手表竟然是仿造品,于是拿回金店去跟店家讨个说法,结果店家表示,手表属于赠品,送真货假货由他们说了算。但是吴先生认为,如果是仿造品,店家应该提前说明,被别人发现自己带的是假表,对自己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他认为店家应当有所赔偿。面对这种情况,咱们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吴先生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律师:首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家搭赠假表的行为侵害了手表真正品牌的商标权。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搭赠假表本身就是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侵害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犯罪。

  其次,商家的这种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即买黄金饰品才赠与手表,该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并没有排除对赠品的适用。因此,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因此,吴先生可以要求商家对其承担“三包”责任,如果商家拒绝承担责任,吴先生可以可以找消协帮助维权,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甚至以涉嫌违法犯罪进行报警。

  主持人:那按照你所说的,商家应当给吴先生换一块同样品牌型号的真表,或者按照该表的市场价格,退钱给吴先生吗?

  律师:是的,赠送表是商家的承诺,应该履行承诺义务。同时提醒一下,不能仅仅退所交货款,因为商家赠送的是假货,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主持人:售卖假货,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违反了《商标法》,甚至涉嫌触犯刑法。这种行为实在是损人不利已。解答了吴先生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段街访视频,看看市民在消费过程中都有何疑虑吧。

  一线直击:

  泄露电话信息触犯刑法,侵犯肖像权须赔偿

  市民:我们经常接到广告推销电话,泄露电话信息合法吗,这些电话影响到了工作生活,可以起诉他们吗?

  律师:首先,泄露电话信息肯定是违法的,但是泄露信息违法的主体是泄露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家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有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许可向他人提供是违法的,且商家如果未经消费者同意,也不能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消费者发商业广告。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然,消费者对打来推销电话的主体也可以投诉或起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市民:我之前在一家影楼拍的写真未经同意被挂在了橱窗展示,结果这张照片被人拍下来,传到了网上,做成恶搞图片,有同事拿图来找我,我才知道,给生活上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我是不是让他们给给我精神损失费?

  律师:影楼私自展示消费者写真,侵害了消费者的肖像权,要求将写真撤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另外,制作恶搞视频的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肖像权、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受害人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消费者要求影楼赔偿的数额一般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影楼获取的利益,如果这两个都不能确定,法院可以酌定。

  新兴海外代购方式存风险,购买凭证需留足

  市民:高价代购的奢侈品竟然是假货,商家不承认,该如何退货?

  律师: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代购和买卖的途径。

  如果消费者是从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中购买,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淘宝提供店铺的实际信息供消费者维权,如果淘宝不提供则淘宝也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消费者是通过所谓微商等私人途径代购,并不是从正规的电子商务平台中购买,那么维权就有一定难度,有时候甚至无法确定被告身份,可以根据微信往来、向微商发布广告的所在平台等途径获得被告身份,必要时可以报警获取证据并追究责任。

  在此,想提示广大消费者,网络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本身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是一旦出现纠纷更可能要面临极大的维权成本。同时建议消费者在选择代购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单证、代购者的身份信息等重要证据。

  市民:我之前在一家洗衣店搞活动时,办了买500赠500元的充值消费卡,结果只用了一次花了200元,店就搬走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维权?

  律师: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还能联系得上商家。如果还能联系到,可以要求其继续提供服务也可以要求其退还卡内余额。如果商家拒绝,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反映或向消协投诉,调解不成,也可以起诉。如果店铺跑路了联系不到人,且充值的金额较大、涉及人数众多,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店铺经营者有涉嫌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的可能。

  购买二手房“跳单”不可取,商家可向客户索要费用

  主持人:解决完各位消费者的问题,这里还有一家商家向我们栏目发出了咨询,希望律师能给解决一下。张先生是一家房产中介的负责人,他反映,有消费者在二手房销售人员的带领下看房后,为了不支付中介费,绕开中介直接与卖房人交易。销售人员找到这位消费者,希望他支付中介费,购房人认为中介追讨费用是“强卖”的表现,拒绝支付,从而产生纠纷。

  律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购房人如果很明显是通过中介人获得信息,而事后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购房人明显的“跳单”行为既不诚信,也不可取。

  主持人: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多个中介带领下看了同一套房,事后选择其中一家办理手续并支付费用,其他中介知晓后,也要求支付中介费。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如果是多个中介人介绍同一房源的,建议消费者以文字形式事先告知中介人之前的看房实情,并让中介人签字确认同意消费者有权选择一家中介进行购房,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大家在享受消费者权利的同时,还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购买活动,不能为了贪图小利,侵害商家合法利益,法律需要大家共同来维护。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济南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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