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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于8月31日前结束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杨 鹏 孟 佳   2014-06-04 09:05:00

针对我省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乱象,省金融办5月28日联合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

  □记者 杨 鹏 孟 佳 通讯员 赵金勇 报道

  本报济南讯 针对我省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乱象,省金融办5月28日联合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整个清理规范工作将于8月31日前结束。

  近期,我省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此次清理规范的对象是全省辖区内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担保”字样的公司,重点是打着“担保”旗号非法经营存放款、资金拆借、理财等业务、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

  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市场准入清理规范。清理规范期间,暂停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工作。二是机构名称清理规范。按照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在名称中标明所经营的“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如同时经营上述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三是经营范围清理规范。对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或与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的内容进行清理并规范;对经营范围中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进行明确标示,细化到具体类型,并与机构名称相对应。四是违法违规情况查处。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依法查处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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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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