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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拟立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4-07-02 09:13:00

7月1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业已出炉,并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举行立法听证会。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7月1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业已出炉,并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举行立法听证会。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与2006年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草案有四个重要变化,同时也是四个关键问题,将在立法听证会上听取意见。

  旧城改建超三成人反对或不得征收

  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孙成文告诉记者,草案增加了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明确了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有异议,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问题焦点在于,关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是否可行?该问题将在听证会上听取公众意见。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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