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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下月启用 三种情形可预垫付费用

来源:大众网   作者:贺辉   2014-12-24 09:58:00

今天上午,济南交警支队公布了《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大众网济南12月23日讯(记者 贺辉)今天上午,济南交警支队公布了《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月1日起,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在肇事方未参加交强险或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限额,以及肇事方逃逸的情况下,这一基金将用于垫付中受害者的抢救或丧葬费用,是对交强险制度的补充。

  三种情况可启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济南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处处长段培营解释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所有的自伤事故均不在该专项基金的救助范围内。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样在该基金的救助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3、机动车肇事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救助基金只垫付不给与 管理机构将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该费用是垫付,而不是给与;是救急,而不是救济。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进行追偿。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使用程序如下:

  1、各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对符合垫付抢救费用的,告知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对符合垫付丧葬费的告知受害人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受理垫付申请;对未知名死者,告知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

  2、收到证明材料和垫付申请后,连同事故受理登记表及现场图复印件送基金管理机构;

  3、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核定抢救费用;按照《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丧葬费用;

  4、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垫付费用;

  5、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追偿垫付费用。

  《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济南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处公开电话为85082611、85082612,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上述电话。相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相关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申请材料目录、救助基金支出明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知识,济南交警支队将通过济南交警信息网(http://www.jnjj.com)公开。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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