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退休待遇不降
来源:济南日报 2015-02-20 09:34:00
前不久,《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据了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
前不久,《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提出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记者今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山东提出,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留出10年过渡期,其间退休将确保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山东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根据意见,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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