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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让位日常监管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隋翔宇 郑书伟   2015-03-21 11:07:00

作为基层食药监管工作人员,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食药监管所所长梁茂龙也认为,强化日常监管已经是自己工作的“新常态”。”  《安排》还提出研究制定食品领域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这在梁茂龙看来,也是基层监管工作的一大福音。

  

  □ 本报记者 隋翔宇 郑书伟

  曲旭光

  近日,省政府下发《2015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与过去相比,今年在持续强化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之外,重点强调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治理呈现出“法治化”、“常态化”的新特点。

  食品安全监管向常态化过渡

  与2014年的工作安排相比,《安排》的一大变化是“专项整治”一词出现的频率减少。

  2014年的工作安排中,共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肉类、食用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儿童食品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食品等9类食品明确作出专项整治的要求。而今年更多的提法为强化监管,涉及食用农产品源头、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市场流通、餐饮服务和重点品种等方面。关于专项整治,只是要求“各地针对日常监管、治理整顿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多、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点品种,组织开展更有针对性、范围和期限更具灵活性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

  “这释放了一个明显的信号,食品安全的监管逐渐在向常态化过渡。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丝毫不可放松。”烟台大学经济学教授李晓光说。

  作为基层食药监管工作人员,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食药监管所所长梁茂龙也认为,强化日常监管已经是自己工作的“新常态”。去年以来,烟台市各县市区进行机构调整,工商质监食药监三部分涉及食药监管的职能机构合一。“这样职责更加清晰,管理也更加明确,任务也更艰巨了。”梁茂龙说。

  制定小作坊小摊贩管理办法

  在监管常态化的同时,法治化也是一大明显变化。省政府明确提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改革的精神、法治的思维加快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根据要求,我省将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快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建立覆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制度体系。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海防表示,此举将进一步规范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体现出了鲜明的法治思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具体细节上还需要解释与补充,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能有效细化监管职责,消除监管漏洞。”

  《安排》还提出研究制定食品领域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这在梁茂龙看来,也是基层监管工作的一大福音。“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历来是一大难点,标准不够细化是其中重要原因,省里将来制定出明确标准,基层工作人员就可以有的放矢。”

  持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虽然有不少新变化,但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安排》与以往一脉相承,提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完善治理体系,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守法经营,并建立农业投入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烟台悦泰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进对此表示认同,该公司是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水产品加工企业。“以我们所在的水产品行业来说,大小企业鱼龙混杂,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一旦出现了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使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信任危机,伤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发展。只有食品安全监管更严格、更规范,整个食品行业的环境才能得到净化。”李进认为。

  烟台新海水产集团有限公司品管部部长李欣则认为,政府强化对市场监管,实际上对企业的品牌建设也是一种“政策红利”。“市场竞争,品牌很关键。政府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可以帮助我们在原材料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从而净化市场环节,提高产品质量。对于我们建设企业品牌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基于食品安全这个底线之上的竞争,才将是促进企业发展、推动行业进步、让消费者真正受益的竞争。”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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