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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 以项目购买为主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张春晓 葛健   2015-05-27 09:17:00

近日,省编办、省财政厅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下简称《办法》),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办法》明确,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张春晓 葛健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编办、省财政厅制定出台《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下简称《办法》),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下一步,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办法自2015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9日。

  据介绍,现有相关规定先后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进行了定义,但是都不尽相同。“现在制定出台审核办法,主要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审核要求、程序等事项。”省编办主任刘维寅表示,《办法》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要求,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作了进一步细化,便于审核时进行把握。

  《办法》规定,购买主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组织,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其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指分类中明确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中的行政辅助类单位。《办法》还提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办法》明确,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公益二类、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办法》明确提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和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将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此外,《办法》还规定,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管理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工勤及其他辅助业务等非涉密性的服务性、事务性、保障性岗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现使用的工勤编制逐步收回。

  记者了解到,目前政府购买服务有两种方式,即项目购买和岗位购买。《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通过项目购买方式实现。确不宜通过项目购买的,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岗位方式实现。

  “之所以鼓励主要通过项目方式购买服务,主要是综合考虑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以项目方式更加合理,如环境影响评价等;同时有一些服务,如博物馆的讲解员等,相对来说专业性较强,不太适宜项目购买,也可以购买岗位。”省编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据悉,考虑到目前有些服务需要通过购买服务岗位、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实现,为科学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两头占”问题的发生,省编办要求部门在提报申请时,需要核定购买服务岗位的一并提报购买服务岗位种类和数量。岗位种类主要指管理辅助类、技术辅助类、工勤类。

  “以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权责不分,政府购买服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山东社科院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于向阳表示。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尹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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