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推“创新券” 更多小微企业将获财政补助
来源:大众网 2015-07-17 08:28:00
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小微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注册成为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鼓励其他拥有仪器设备的单位加入,注册为供给方会员。
大众网济南6月17日讯(记者 孙乘昀 通讯员 孔进 严文达 傅雅楠) 大众网记者今天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出台《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扩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范围、提高省级补助比例,进一步规范创新券管理使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
《办法》规定,将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对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助共用网平台”,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其中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至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至40%,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将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小微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注册成为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经网上注册,成为设备仪器供给方会员。用户会员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供给方会员的仪器设备,并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费用和具体要求。用户会员应按协议约定送检样本,按时支付扣除创新券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给方会员按协议提供测试结果,并依据省级创新券补助标准,相应核减用户会员服务费用。
《办法》规定,拥有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须在省仪器设备网上注册成为供给方会员,通过所在地县级以上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准确发布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功能、服务时间、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技术操作员等信息及相关服务条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服务质量。鼓励其他拥有仪器设备的单位加入,注册为供给方会员。
责任编辑:尹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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