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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物价:“双十一”网购警惕九种价格欺诈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志、滕军伟   2015-11-07 09:37:00

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6日专电(记者王志、滕军伟)“双十一”电商促销活动即将开始,济南市物价局近日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九种价格欺诈行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有: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济南市物价局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嫌疑,维护自身权益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获取相关证据,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取网页、保留发票,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物价部门将及时受理消费者各类价格举报投诉,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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