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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大传销案例:组织传销用上"美国原始股"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2014-11-26 10:41:00

曹某莉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案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择业、就业、访友游玩时,要警惕借招聘、实习、创业、交友、旅游等名目,以高薪致富为诱饵缴纳加盟费,以发展亲友为事业基础的传销陷阱

  今天(25日),记者从省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持续有力打击,我省大规模和公开的传销活动已基本绝迹,“拉人头”等传统聚集式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近期聚集式传销在部分地区有所反复,网络传销因其隐蔽性、欺骗性更强,仍有蔓延之势。

  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兆玉提醒:“尤其要警惕传销组织以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为名,打着资本运作、1040工程、连锁经营、西部大开发、商会商务运作、新城投资、市政建设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申购份额取得资格,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公益慈善、爱心互助、消费养老、免费旅游等华丽外衣也是常用手段,传销组织用名目繁多的层级奖励诱骗群众参与传销。”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择业、就业、访友游玩时,要警惕借招聘、实习、创业、交友、旅游等名目,以高薪致富为诱饵缴纳加盟费,以发展亲友为事业基础的传销陷阱。”省工商局副局长向维凯说。

  另外,传销不法分子将传统传销手段改头换面,以“电子商务”、“电子币”、“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网络资本运作”等为幌子,以快速致富为诱饵,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向维凯提醒:“骗术不管怎样包装,利用的其实都是一样的心理,只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就不会落入传销陷阱。”

  今天,省公安厅还发布了十大传销典型案例:

  青岛曹某莉传销案。2014年1月,青岛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群众举报,曹某莉涉嫌在其设立的某形象工作室内从事传销活动。经查,曹某莉借销售“巢之恋”妇洁抑菌套装礼盒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3000元或18000元的入门费取得会员资格,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和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并给付奖金。曹某莉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蓬莱张某红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案。2014年3月,烟台蓬莱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张某红经营的食品店内有人从事传销。经查,张某霞(另案处理)在张某红经营的食品店内,以投资为名,介绍他人购买美国无限通刷广告网站的339美元“标准包”或425美元的“经典包”并取得会员资格,按推荐发展的人员数量领取报酬及静态奖励。张某红为张某霞从事传销活动无偿提供上网及报单汇总场所,其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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