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首批56名人民监督员上岗 公信力提高
来源:大众日报 2015-03-27 15:56:00
今天(24日)上午,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的56名人民监督员正式上岗,开始行使对省检察院和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工作的监督权。” 新任人民监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苏波说,将发挥专业优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做到依法监督、严格监督、善于监督,做一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
今天(24日)上午,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的56名人民监督员正式上岗,开始行使对省检察院和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工作的监督权。这也是我省首批正式上岗的人民监督员。
我国于2003年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山东省是试点省份之一。12年来,该制度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过窄、案件来源渠道不畅等问题,尤其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选任方式颇受诟病。
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部署在山东等十省市试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根据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人民监督员主要分为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铁检分院办理的案件,由省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市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和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管理。启动改革试点以来,我省对省检察院和铁检分院原先聘任的36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重新审查确认。同时新聘20名人民监督员,在全国率先完成省级层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全省范围内的选聘工作也将在本月底之前如期完成。
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有了相应改革。最初人民监督员只对职务犯罪侦办中易出现问题的5种情形进行监督,后来扩大到7种,现在增加至11种。已担任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十余年之久的山东政法学院原院长赵喜臣认为,新增加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等四种情形,是目前检察机关相对薄弱的地方,增加这方面的监督,可以更好地规范检察权正确行使。同时赵喜臣提到,在国家立法层面,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明确规定,使得该制度“合法成色不足”,必须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加快立法步伐,确保该项制度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向56名人民监督员一一颁发聘书。这些监督员中既有律师、会计师、法学家,也有企业家、人民调解员、居委会工作人员。
“12年的实践证明,作为一项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检察机关司法水平和公信力、确保检察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发挥了重要作用。”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建新介绍,今后在严格接受人民监督员对11种情形监督的同时,我省检察机关还将探索建立自侦案件案情专报制度,“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每起案件从立案至判决,全程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案件信息。全省检察机关将诚心接受案件监督,依靠制度刚性,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新任人民监督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苏波说,将发挥专业优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做到依法监督、严格监督、善于监督,做一名合格的人民监督员。(贾瑞君 吴允波)
责任编辑: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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