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采购信息公开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来源:大众网 2015-04-02 09:31:00
4月1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介绍,山东将对政府采购的六个方面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这在全国属首家。
山东规定采购信息公开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违反将问责
大众网济南4月1日讯(记者 李兆辉)4月1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介绍,山东将对政府采购的六个方面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这在全国属首家。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间有多长、当事人有意见建议或质疑该如何反映等问题,大众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政府采购法》限定的公开招标的招标采购公告公开不得少于20日,山东能自行规定时间的,暂定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否则将被问责。
山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介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间,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则的要求具体来定,不同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同,如公开招标的招标采购公告公开不得少于20日,这是由《政府采购法》限定的,不可更改;山东能自行规定时间的,本着时间效率与公开有效性相结合的原则来规定时间标准,如需求公开,暂定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将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陈祥志说,这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在设区的市级政府采购媒体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同时上传至该网站一并发布。这些信息,都将同步发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充分扩大受众。
“政策制定了,能否落实,关键还在于是否有问责机制,违规就要接受问责处理。”陈祥志说,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公开而未公开、未通过规定渠道和时间公开、公开内容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开信息不真实行为的,其采购活动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采购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处理处罚。
陈祥志说,大公开必然会带来大监督。根据相关分析和研判,预计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六公开”的初期,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可能会增加较多。对此,山东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使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严格起来,做到规范采购、结果有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人员能力挖潜,提高处理投诉的水平和效率。同时,借鉴财政部经验,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寻求规范和专业的法律援助与支持。如果大家有质疑或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网页留言等渠道反馈给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因为,广泛征询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之一。为了保证反馈渠道通畅,我们要求在公开信息的网站上随时可以反映,同时也要求在公开的信息中必须明确电话、邮箱、地址、邮编以及责任人和经办人,提供多个反馈渠道。当然,质疑的提出必须遵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的程序才能受理。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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