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大树进城" 非法采挖树木将处3倍补种
来源:大众网 2015-04-21 14:59:00
大众网记者从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施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中的“大树进城”现象,明确规定3大类禁止采挖的树木,非法采挖者将被处以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及3至10倍的罚款。为此,《条例》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专门针对“大树进城”这类行为设置一条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等类型的树木。
大众网济南4月21日讯(记者 樊思思)大众网记者从今天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将施行的《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中的“大树进城”现象,明确规定3大类禁止采挖的树木,非法采挖者将被处以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及3至10倍的罚款。
山东省林业厅资源和林政处处长姜敏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受片面追求快速绿化效果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大量采挖移植大树,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等现象。不仅造成树木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的严重破坏,而且在移植过程中由于树木根系、枝干严重受损,加上长途运输等原因,树木移植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难以保证,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和浪费。为此,《条例》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专门针对“大树进城”这类行为设置一条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等类型的树木。
为保护原生地、重点生态区位的树木的生存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乡绿化禁止采挖下列类型或者区域的树木:(一)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二)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树木;(三)坡度二十五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
此外,针对非法采挖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没收非法采挖的树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挖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尹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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