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重拳出击 督查环保领域7种“不作为”
来源:大众网 2015-05-13 15:53:00
5月13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六)发生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职责的;
5月13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
大众网济南5月13日讯(记者 樊思思)5月13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大众网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本次专项活动重点针对环保等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问题不作为、乱作为,对跨行政区重点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互相推诿、怠于履责等7种情形,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和严肃查处。
据介绍,本次专项活动从2015年5月开始,至2015年12月结束。5月6日,山东省检察院研究通过《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依法监督纠正一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严厉惩治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一批环保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等。在今天上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检察院对《方案》工作重点作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开展专项活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规定设计使用或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农药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设备、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涉污单位屡查屡犯,污染顽疾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节能减排、节水节地节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导致资源浪费、生态受损和生物多样性被严重破坏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互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以罚代管,未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处罚而未移送的;
(六)发生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严格公正执法的。
对上述情形,要在依法监督纠正的同时,全面审查有关事实、证据,密切关注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发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移送犯罪立案的,应当督促移送;发现公安机关不及时立案的,应当监督立案。同时对环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责任编辑:尹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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