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级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
来源:大众网 2015-09-09 16:46:00
山东省日前出台意见,明确从2016年开始稳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加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
大众网济南9月8日讯(记者 李兆辉)山东省日前出台意见,明确从2016年开始稳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加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要求,省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作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国发〔2014〕71号文件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从2016年省级预算编制入手,稳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建立起功能完善、责权明晰、规范透明、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
《意见》提出,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力争2017年达到65%左右。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力度,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2015-2017年,省级实施激励性转移支付政策,引导各地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各地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转型发展。
《意见》要求,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确保2016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比上年只减不增。规范竞争性领域专项管理,2016-2017年省级每年新增的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资金配套政策,省级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作为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调整优化省级基建投资专项,确保2017年省级基建投资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比重达到90%以上。积极推行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式,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比重逐步达到55%左右。
为推动改革顺利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按照“过程可控、结果可查”的原则,逐步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备案和督导机制。加强专项转移支付全过程监控和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全面实施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省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允许市县政府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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