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访条例》明年起施行 明确信访人八项权利
来源:大众网 2015-09-27 09:28:00
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赋予了信访人委托代理人、查阅有关材料、陈述和申辩、申请回避、要求保密等八项权利。
大众网济南9月23日讯(记者 姜洋)今天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赋予了信访人委托代理人、查阅有关材料、陈述和申辩、申请回避、要求保密等八项权利。对少数信访人闹访甚至犯罪行为的,条例依法设置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条例按照“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类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为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包治百病”的职能错位,条例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从正的方面来说,就是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无需“多头信访”、来回奔波。从反的方面来说,就是明确规定了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渠道解决。依照条例规定,“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立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国家机关不作为信访受理,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
条例也明确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专门设立了一章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赋予了信访人委托代理人、查阅有关材料、陈述和申辩、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申请回避、要求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密等八项权利。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还规定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国家机关工作等五项义务。
为解决一些信访积案难以终结“终而不结”、反复提出并启动处理程序的问题,条例以列举式规定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情形,特别是把无正当理由超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作为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一种情形,以强化信访人的时效意识,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各级国家机关均不再受理。此外,还规定了信访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或者司法救助,以此推动信访积案化解。
条例规定,对少数信访人为实现不合理诉求,以极端方式缠访闹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条例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设置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责任编辑:尹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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