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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突发事件20分钟内要向省政府报告

来源:商报   作者:郑心茹   2015-11-13 09:41:00

昨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20分钟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接到省政府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郑心茹)昨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20分钟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通知》规定,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力争在20分钟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事发地乡镇及县级政府在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对于敏感信息、预测预警信息、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不必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

  接到省政府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电话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市、县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和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1-86062094),并按照核报要求,准确如实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接到国务院及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后,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全面汇总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反馈。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原则上当天反馈,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信息内容要紧扣重点,准确完整。对持续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突发事件,要动态跟踪报告情况,回应领导同志关切。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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