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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划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污染项目须搬迁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王磊江 孙俊杰 汤丹   2015-12-07 15:26:00

青岛市环保局关于划定青岛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昨天发布,该局表示,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青岛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青岛市环保局关于划定青岛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昨天发布,该局表示,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青岛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规定提出,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

  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重点控制区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范围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执行。通知发布后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有调整,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范围相应调整。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重点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按照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时限,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王磊江 孙俊杰 汤丹)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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