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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告官”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马云云   2015-12-30 11:22:00

平安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曹某某临床死亡时间超过法定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曹某某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平阴公安局对张立某的扣车行为不作处理,属于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因而判决平阴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张庆某的报案作出处理。

  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视同工伤?办案超期,程序是否违法?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第四季度“民告官”典型案例,其中有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处罚案、工伤认定案等,被告既有一级政府,也有公安局、人社局等行政机关。

  齐鲁晚报记者马云云

  1、办案超期,被判程序违法

  2014年1月7日19时左右,因为广场舞噪音问题,王某某酒后与栾某某等人发生了争执,其间王某某上前摔打胡某某的电动车并打了栾某某的左耳朵一拳,之后王某某到付某某的诊所内摔坏诊所办公桌上一个计算器。当天,安丘市公安局接到栾某某报案后立即立案,2月6日呈请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当年2月24日鉴定机构出具栾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书,安丘市公安局分别于2月27日、3月6日向王某某、栾某某送达这一鉴定意见书。2014年8月12日,安丘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12月19日,安丘市公安局向王某某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丘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涉案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在这起案件中,安丘公安局于2014年1月7日受理,2月6日呈请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2014年2月24日进行法医鉴定,2014年2月27日向王某某送达鉴定意见书,扣除鉴定的时间,安丘市公安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已超过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王某某的处罚适当,并未增加王某某的额外负担、损害王某某的合法权利,如撤销该处罚决定有损行政法治秩序,因此判决确认安丘市公安局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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