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办学校可承办参与民办基础教育
来源:大众日报 2014-09-25 09:24:00
济南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意见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幼儿园)采取股份制、集团化合作等方式承办或参与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
□记者 王原 通讯员 李艳 报道
本报济南讯 济南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济南将适时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试点。济南市还明确,经教育部门同意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支教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和档案关系不变,支教结束后由原中小学(幼儿园)安排工作。
意见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幼儿园)采取股份制、集团化合作等方式承办或参与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校长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模式。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办好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满足社会不同需求。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自主聘任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和职员,依法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且,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这也意味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获得了很大程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自定权。
过去民办学校教师待遇与公办学校存在不小的差距,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意见提出,教育部门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指导线,不断提高工资待遇。并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为聘用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并鼓励办理补充保险。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业务竞赛、国际交流等与公办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保障其在专业发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在资格认定、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机会。
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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