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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元旦春节不发放“正常福利”也要追责

来源:光明网   作者:王军荣   2015-02-04 10:00:0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惩戒问责力度,问题典型、突出的,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作者:王军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不得以任何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年会、经营性文艺晚会,不得以各种借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坚决杜绝“节日腐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惩戒问责力度,问题典型、突出的,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12月26日《新闻晨报 》)

  反腐败自然不能取消干部职工的正常福利待遇,这一点必须明确,然而,面对“正常福利”,恐怕理解和操作起来都有困难,一些单位会将“正常福利”扩大化,违反规定发放福利,又有些单位怕“正常福利”会引起上级部门的“误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就不发放了。这边是干部职工呼吁享受节假日的“正常福利”,那边却是面临着操作的困难。这很是让人纠结。

  目前尚未见到相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的“福利”一词做出清晰界定。而“正常福利”的规定多见于财政部、国税局等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也早就有媒体梳理出来。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探亲假、婚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也属于“福利”;福利还包含“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交通、车改、异地安家费”等其他项目。今年7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提到,“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工会的“少量节日慰问品”如何界定?多少钱的物品才算是“少量”?而相关规定中的“其他项目”又是什么项目?因为规定得太模糊,这使得操作起来很有难度。

  中秋节的二斤简装月饼没了,甚至妇女节女职工的体检也没了,这显然是令老百姓最为反感的,说实在的,在反腐的强劲“台风”之下,有些领导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他们宁愿不发,也不愿意发错,不发福利,只不过是被职工埋怨,但发错或是发多了,则会被处分。

  如何保障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待遇?其一,将元旦春节能发放的“正常福利”固定化,规定标准,可以从数量和价格上进行规定;其二,发放公开化。哪个单位在这个元旦春节发放了哪些“正常福利”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三,对于不发放“正常福利”或是泛发福利行为均要进行追究。如此,才能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正常福利”,否则,保障干部职工正常福利待遇可能会成为一句空话,或是静悄悄地被“异化”了。(王军荣)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王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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