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今起可购买烟花爆竹 零售点较去年减少近四成
来源:济南日报 2015-02-11 17:20:00
按照“老规矩”,2月11日(小年)至3月5日(正月十五)期间,济南市民可在限放区内(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记者了解到,按照我市规定,在限放区内,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老规矩”,2月11日(小年)至3月5日(正月十五)期间,济南市民可在限放区内(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今年的烟花爆竹销售期与燃放期一致,市民今起就可购买烟花爆竹。不过,和去年相比,今年全市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点减少了近四成。
临时零售点降至不足千个
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呈逐年递减的趋势,和去年相比,今年全市设置的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点减少了近四成。“前年有1900多个临时零售点,去年下降到1484个,今年又下降到943个。”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获悉,由于近年来烟花爆竹零售点审批越来越严,一些不符合标准的零售点无法通过审批,今年便不再“开张”。而且,随着市民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的提升,燃放烟花爆竹的意愿也有所减弱。在需求下降的同时,由于人工费用上涨、质量要求提高,近年来烟花爆竹的生产成本有所提升,因此零售点的日子并不好过,“零售点数量减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禁售A、B级烟花爆竹产品
随着春节临近,市安监局近日明确了烟花爆竹的禁销区域。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山(庙)会、超市、购物广场、各类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不得销售烟花爆竹。此外,国道、省道两侧均不准经营烟花爆竹。市安监局还明确了烟花爆竹的禁销品种和规格,明确提出禁止经营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向零售业户及个人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白皮鞭炮。
此外,记者了解到,按照我市规定,在限放区内,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但在这段时间里,除了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时间在当天23时至次日5时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而且,市民也不得在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绿地、车站、商场和民用建筑的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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