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客站项目部经理获刑六年半 受贿27万挪用资金买理财
来源:济南时报 2015-08-19 09:24:00
西客站交通枢纽一项目部经理王某在工程预决算签发与审核等方面给予施工方关照,受贿27万元,并且挪用单位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近日,王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计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西客站交通枢纽一项目部经理王某在工程预决算签发与审核等方面给予施工方关照,受贿27万元,并且挪用单位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近日,王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计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王某任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一公司)西客站交通枢纽项目部商务经理,2010年底,李某某、郭某、刘某某以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中建八局一公司签订合同,承包西客站客运枢纽工程的降水支护工程,施工中与王某相识,郭某、李某某提出让王某在工程预、决算签发与审核、电费计算、工程款过付等方面给予关照,王某表示同意,并在工作中对施工队予以关照。李某某安排施工队工作人员三次向王某银行账户内汇款。案发后,王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27.6万元。
2011年9月14日,中建八局一公司会计张某将公款22万元转入被告人王某个人账户,由其保管。同年11月10日,王某将其中147850.65元用于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同年12月12日归还,获利约700元。原审法院认为,王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某以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等理由,提出上诉。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原审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有误,应予以纠正。王某受贿赃款已全部追回,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挪用资金的事实,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原标题:受贿27万挪用单位资金买理财西客站一项目部经理获刑六年半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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