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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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赵晓丹 济南报道
2月21日,济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法院依法解决纠纷已经成为众多当事人的选择,为什么还要开展多元解纷工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会德对此作出回答。
据介绍,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对于合法权益已然受损的当事人来说,选择诉讼方式,需要承担时间和费用双重成本,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是最佳、最有效的解纷方式。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为当事人增设了除诉讼以外的更多选择,提供了多层级、多门类、多主体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前移解纷端口,下沉解纷力量,整合基层自治组织、行业调解机构、法律专业人士等多方力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外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解等多元解纷方式,可以避免大量纠纷进入审判程序,从根本上提升司法效能的同时,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解纷方式多元化的需求,更是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
李会德表示,《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出台后,济南市两级法院将从两大方面参与落实。一是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首先,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前的调解,应当指的是完善立案前辅导分流机制,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引导通过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以及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同时,人民法院还将积极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助做好矛盾纠纷的前端预防和分流化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其次,关于立案后的调解,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开展先行调解。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调解书。调解失败或调解期限届满,须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转入审理程序。最后,关于审理过程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是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首先是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适用。人民法院将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提升司法确认适用效率,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其次是创新适用督促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对督促程序的创新适用,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最后是完善非诉解纷与强制执行的衔接。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确认、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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