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居民医保明年至少获补360元
来源:大众日报 2014-11-02 09:20:00
残疾军人、城镇“三属”(因战、因公、因病牺牲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提高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和未享受抚恤补助的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记 者 姜宏建
通讯员 孔 进 严文达 报道
本报济南11月1日讯 记者今天从相关部门获悉,2015年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60元。
据了解,省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2元。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级财政补足。
对中央、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属地居民医保的,省级财政继续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我省适当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2015年个人缴费标准人均不低于100元。
省财政要求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要结合省级财政补助政策,尽快确定省以下财政分担办法,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应重点向辖区内困难地区倾斜,确保政府补助政策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又讯 我省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省财政近日下拨资金2亿元,用于提标政策落实。
据了解,今年以来,省财政共安排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34.6亿元,惠及全省97万优抚对象。
省财政近日下拨资金2亿元,用于提标政策落实。
残疾军人、城镇“三属”(因战、因公、因病牺牲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提高20%
农村“三属”抚恤标准提高40%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中央和省每人每月提高120元
抗战时期入伍
每人每年不低于9160元
其他时期入伍
每人每年866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和未享受抚恤补助的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老烈士子女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
农村老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资料:姜宏建 制图:于海员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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