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1——85196021

投稿信箱:wode_210@163.com

环境保护

来源:SRC-22593153   作者:   2014-03-27 17:06:00

(一)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释义』   1、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数据来源为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证明。相关技术文件为环境统计年报。   2、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一)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释义』 
  1、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数据来源为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证明。相关技术文件为环境统计年报。 
  2、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本条款主要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控制情况。检查方法是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演练资料。 
  2.环境统计年报。 
  3.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证明。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释义』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技术规定》执行。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即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 
  按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地级城市所有监测点位均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点位必须经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证(环保重点城市的监测点位须经环保部认证)。认证点位必须全部纳入全市均值统计,非认证点位不得计入全市均值。数据真实,资料齐全,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本条款主要检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情况。检查方法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点位认证的文件。 
  2.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情况 。 
  3.全年每日的空气污染指数(列表,具体参照城考的表格)。 
  4.空气质量监测和质控原始数据。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释义』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等要求。有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按规定要求对各水厂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所监测的水源地取水量之和应占城市取水总量的80%以上;全年监测12次(每月1次),提高各类监测指标、项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落实水源保护政策,水源保护区内无直接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设施,自来水水厂取水口有卫生防护标志,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无捕捞、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污染水源的活动。 
  未发生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 
  本条款主要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及保护情况。检查方法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全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和达标情况统计表(城考城市提供城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基表》)。 
  2.供水部门供水情况年度报表(包括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自来水厂供水量及供水范围等的相关资料)。 
  3.统计年鉴。 
  4.实验室分析和质控原始记录。 
  5.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工作总结等。 
  (四)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释义』 
  已划定功能区的水体,如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断面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如未有上述断面的,应至少监测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指标,说明其水质类别现状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对市辖区范围内未划定环境功能的水体应无黑臭现象。 
  『主要资料』 
  日常断面水质监测数据。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释义』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 
  城市建成区内,按照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测点位(有效测点数必须大于100个,环保重点城市必须大于200个)进行规范性监测;各工业企业固定噪声源应达标排放,符合有关标准。建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达标区,并不断巩固成果;噪声污染投诉、举报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城市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1、将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至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应尽可能的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若网格内企业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应舍弃该点。 
  2、监测范围不得大于建成区面积,网格面积大小不限,有效测点数必须大于100个,重点城市必须大于200个。布点方案必须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定,重点城市须经国家环保总局认定。 
  3、建成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 
  4、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5、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声级涨落大于10dB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 
  6、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 
  本条款主要检查环境噪声控制情况。检查方法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环保重点城市由环保部认定)。 
  2.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结果统计表(城考城市提供城考《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基表》)。 
  3.噪声达标区建设历史台帐。 
  4.声级计和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 
  5.现场原始记录(打印条或记录表)。 
  6.下降幅度大的必须提供合理解释的材料。 
  (六)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释义』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量。  
  2、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是指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中的生活污水排放量。 
  3、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本条款主要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和处理情况。检查方法是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 
  『主要资料』 
  1.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报表。 
  2.《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3.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接管证明。 
  4.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定期监测报告(全年不少于4次)。 
  5.环境监测部门和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质控原始记录。 
  6.水量平衡及人均日用水量合理性分析材料。 
  7.市政上、下、雨水管网图(由建设部门提供)。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亚男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