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3号(仅发布历下司法专题)

2023-12-26 10:54:03 来源: 历下区司法局 作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3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芹,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昌民,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祁琪,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搅蒜器”是“三无产品”,2022年1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书,11月3日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提请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370102002022110138650781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案调查,继续履职。

  申请人称:通过拨打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注册登记电话:13969138084,法人国风棋反映,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且自己将该公司转给别人,已不再担任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法人。申请人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家的法人为仍是国风祺。被申请人不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而是听取商家的片面之词,存在失职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却未要求商家配合案件的调查,也未要求商家立刻办理地址变更手续。而仅仅是将商家列入异常,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 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白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复印件一份;

  2、12315举报平台历下区市场监管局回复不予立案截图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展开核查工作,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申请人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提出举报,举报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经被申请人核实,其他群众曾于2022年9月21日就被举报公司相同事项提出投诉。2022 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该公司住所地进行检查,但是未找到该公司注册地--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诚基中心B7楼918-3室,918室大门亦锁闭。经电话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国风祺,其表示公司已不在诚基中心经营,且公司已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将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接到上述举报后,2022 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再次到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检查,仍未找到该公司。鉴于前述基本事实,2022 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据上,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举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于2022年11月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申请人的调查,被举报人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其法定代表人亦不出面配合调查,被申请人无法调查核实被举报违法事实是否成立。不予立案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向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涉嫌违法线索。加之前述将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况,被申请人的处理并无不妥,更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同时,由于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调查,不在注册地经营,

  综上,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调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补充答复: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复议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述法律对有权提起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实质就在于被复议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不管被申请人对于被举报行为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并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全国 12315 平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2、举报单附件(消费者投诉举报书、产品照片7张、被举报店铺信息及交易订单截图3张);

  3、现场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4张);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书,举报投诉其购买的“搅蒜器”是“三无产品”,要求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逐一调查取证,11月3日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时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于无法找到被投诉公司,无法落实其涉嫌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2年11月1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后,2022 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到济南卡物语商贸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检查,未找到该公司。2022 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据上,被申请人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确认。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日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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