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36号

2023-12-28 09:55:36 来源:  作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36号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仲伟选,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爱国,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建伟,济南市历下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所在的义和庄片区涉及征收拆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认为涉案地块此次拆迁工作严重违法,于2022年11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超过60天未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请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9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对义和庄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征收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济南市历下区义和庄的村民,在该村有房屋及土地,因“历下区义和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要,申请人家庭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内,目前当地正在组织进行征收拆迁工作。结合村内张贴发布的《致村民的一封信》显示,该项目是在历下区政府的领导下,以济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作平台,由智远街道办事处及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组织实施。为了了解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案涉地块土地尚未启动征收工作,该地块目前开展的征收项目尚未经过批准,征地批复、拟征收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均不存在,但是在此情况下,上述具体实施单位已经在当地开始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并未履行合法的征收程序。申请人认为涉案地块的此次征收拆迁工作严重违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上述违法征收行为。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签收,直至今日,已经超过60天期限,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案涉土地违法征收行为进行查处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违法征地查处申请进行处置系不履职责行为。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单位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查处申请书及附件两套

  2、邮寄快递单及签收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不具有查处违法征收行为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即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判断一个行政机关对某一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或者说是否具有申请人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则要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或者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这也是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具有对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无依据。

  二、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

  在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转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资料后,答辩人积极落实相关情况,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关于义和村于某<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不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已积极给予书面答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2、《关于义和村于某<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的回复》、邮寄单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是济南市历下区义和庄的村民,在该村有房屋及土地,因“历下区义和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要,申请人家庭的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内。申请人与2022年9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济南市历下区智远街道义和庄 129 号房屋所在位置的(1)征收(地)批准文件(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等 )、征地红线图、拟征收(地)公告、征收(地方)公告;(2)该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适用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3)该项目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1)-(3)项信息均不存在。申请人认为涉案地块的征收拆迁工作严重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11月14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于79日之后的2023月1月30日作出回复,故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区一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具有对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关于《违法征收查处申请书》中提及的义和庄城中村改造拆迁问题,因不属于我局职能,我局不参与该项工作,故不掌握具体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我机关予以认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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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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