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政策解养老保险难题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2013-10-25 10:11:00
回应:参保人流动就业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就业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接续。
职工流动就业时,能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企业就业时未参保,现因企业关闭破产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企业补缴,如何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较重,如何降低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工作。本期“问题摊开讲 解决动真格”,南方日报记者走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相关负责人一同就社会保险热点问题进行面对面交谈。
流动就业能否转养老保险?
回应:参保人流动就业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就业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潮州户籍参保人张某来电询问:我在广州打工,参加了8年社保,现在想回潮州老家打工,可不可以把养老保险转回去?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杨健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从广州转移到潮州。按照广东戍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办法规定,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可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参保凭证和相关资料交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联络办理,实现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接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曾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根据国家规定按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在户籍所在地及各参保地缴费年限是否满10年等情况,按“户籍优先”、“从长”(缴费年限长短)、“从后”(缴费时间先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本地规定和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曾在我省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其待遇领取地,统一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满足领腮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国家和我省均出台了规定,通过继续缴费使他们能够享受长期养老保险待遇,确保使他们老有所养。
原未参保如何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回应:我省在上世纪90年代初进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发展和推进全覆盖的过程中,部分企业职工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老有所养问题无法得到解决。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多项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可视本人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一次性缴费政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欧阳某某来信反映:我原来在省一家设计院工作,1991年申请停薪留职未获批准,之后一直未上班,2000年9月单位对我作出了除名决定,1991年至2000年9月期间,单位也未为我参保缴费。请问现在我可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参加?
杨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下称237号文),该文的适用人员范围是“现为广东失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欧阳某某属于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情形。可按237号文申请补缴1994年至除名前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基数按照237号文规定,“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比例为20%”。
申请时携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如何降低企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某省属钢铁集团公司: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致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较重,能否重新启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实施的调降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省人社厅副巡视员苏海:省人社厅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了解到当前经济形势复杂、企业负担较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等情况,积极与省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自身职能研究措施,决定再次制定阶段下调省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该政策于今年7月8日出台,明确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省直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现行的0.8%下调至0.4%,同时保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不变,切实减轻了省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在现行工伤保险费率(0.8%)已低于基准费率(1.0%)的情况下,本次阶段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比例达到了50%。据测算,该政策的施行将减少征缴工伤保险费超过2.22亿元,惠及省直企业单位5000多家、职工60万人。以上述钢铁集团公司为例,该公司共有职工近16000人,调降工伤保险费率前每月需缴纳51万元,调降后每月需缴纳25.5万元,最终将减少缴费负担430多万元。
责任编辑: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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