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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延杰
为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人畜(禽)共患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济南市近日公布《济南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从事活禽交易行为,违反规定的活禽交易经营者将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将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家禽均属活禽范畴。活禽交易场所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的活禽交易区域以及活禽交易店铺。
《办法》规定,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从事活禽交易行为,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外的区县城区范围禁止从事活禽交易的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活禽交易场所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入活禽交易场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活禽交易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动物防疫、卫生、消毒等国家有关规定的活禽宰杀区域。活禽交易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活禽宰杀服务的,应当在活禽宰杀区域进行。
同时,《办法》鼓励市场开办者和活禽交易经营者建立活禽交易定期休市制度,并根据卫生防疫要求,定期对活禽交易场地、宰杀区域、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活禽交易场所产生的死禽、粪便、血污水、羽毛等废弃物,活禽交易经营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办法》还提出建立健全活禽交易追溯制度。活禽交易经营者应当保存并公示活禽购货凭证等来源证明,保证出售的活禽来源可以追溯。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活禽交易经营管理档案,加强对活禽交易场所的巡查,查验活禽购货凭证等来源证明。市场开办者发现活禽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活禽交易经营者立即停止交易,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疫病疫情预警,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活禽交易场所实行临时性休市,并予以公告。休市期间,不得进行活禽交易。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活禽交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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