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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晓娈
日前,济南市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拟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饲养第一年需缴纳500元管理服务费。同时,济南拟明确处罚多种违规养犬行为,如未及时清除犬粪拟罚500元,遗弃犬只罚2000元,两年内受罚三次以上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得再养。
近十年发生2万余起犬只伤人案件
市民热线一年接到投诉近万起
据济南市公安局,截止2020年9月份,济南市重点管理区内居民个人饲养犬只约为12万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约为8.4万只,办证率70%。近十年发生犬只伤人案件约2万余起,因犬咬伤注射狂犬疫苗10万余人次,济南养犬管理工作任务依然艰巨。
同时,济南市民对不文明养犬、违规养犬行为的投诉多年持续较高,投诉案(事)件数量始终居高不下,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报投诉为例,其中2017年8883件,2018年10200件,2019年12340件,2020年至今,接到热线投诉9596件。养犬人遛犬不牵绳、犬吠扰民、犬粪便清理不及时、犬主携犬乘电梯进公共场所扰民、流浪犬扰民等不文明、违法养犬行为持续比较突出。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犬
饲养小型犬第一年拟缴纳500元
济南拟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域划分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登记和免疫的犬只,一般管理区内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除外。
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以及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缴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只的,第一年为500元,第二年以后为300元;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其他犬只的,第一年每只1000元,第二年以后每年每只为500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犬只实行绝育,或从公安机关或其指定的救助机构领养犬只,可适当减免管理服务费。
链(绳)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不得携犬乘坐这些公共交通工具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束犬链(绳)最长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乘坐电梯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携犬或者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将伤人犬只立即送交犬类留检所由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检测费和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清犬粪罚500元 遗弃犬只罚2000元
两年内罚三次以上没收犬只
据征求意见稿,在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饲养超过一只小型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等情况,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犬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规定遗弃所养犬只,或所养犬只伤人后隐匿、转移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违反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或犬只死亡未将犬尸送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携犬出户时,未及时清除犬粪的,将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重点管理区内,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养犬行为还将纳入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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