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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记者 周学泽
1月4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由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贵在减少了法律模糊空间,是杜绝车位纠纷的根本之策,值得称道。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当前,我国无论是新增住宅面积还是存量住宅面积,位于世界首位,再加上公寓、写字楼,我国物业管理规模巨大。由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加上整个行业扩张迅速,物业专业人才储备跟不上,直接导致物业纠纷呈高发状态。
物业纠纷多种多样,停车位纠纷是其中重要一项,而车位销售和租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又是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业主对车位的“优先所有权”缺乏明确细致的条文保护。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车库的建设者拥有车库的产权,车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求外,建设单位可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其中,“优先”怎么个“优先”缺乏详尽阐释,比如,对业主买车库的用途,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业主一人买下很多车位,他如果不用来停车,而是用这些车位开菜市场,开修车洗车公司,其他业主的优先停车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对车位销售和租赁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范。近日,湖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经视直播》报道,武汉一小区一位业主一次购买了556个地下停车位,导致大量没有买车位的车辆涌向地上,造成路面车位紧张。对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管部门物业科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商出售车位是自主行为,业主是否能一次性持有500多个车位,对此,法律并没有禁止。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保障业主优先停车权为目标,体现了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一是开宗明义,明确了业主对车位的“优先租赁权”。
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且“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只有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个规定明确了业主对车位的“优先租赁权”,而且规定车位对外租赁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有力地保障了业主的停车需要。
二是对车位只售不租行为,明确了执法部门和罚款数额。
征求意见稿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由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这就使车位管理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具有了惩戒的威力。
减少法律模糊空间,车位纠纷才能“去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保护业主优先停车权迈出了重要一步,在大城市车位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这样的法律条文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学泽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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