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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月27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就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即使没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出资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生产经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员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过去,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犯罪,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和实施,具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这表明我国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包括下列情形:(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当前,全省、全市正在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到的三种情形,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整改问题隐患,避免担负刑事责任,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市应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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