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规征求意见:屋面漏雨、电梯故障等情况可不表决应急使用

2022-03-29 20:45:0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张稳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济南报道

  3月28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维修资金怎么交?交多少?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应当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范围进行了明确,拟包括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储藏室、规划配建的车位(库)。其中,物业属于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业主个人交存;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交存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商品住宅、非住宅物业按照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未设共用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共用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依法适时调整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业主交存,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房屋出售时可向业主收回。已交付但业主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有权向业主追偿。

  维修资金怎么用?用到哪里?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的比例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支付分摊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补足,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由业主直接支付。

  征求意见稿明确,维修资金使用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急维修项目。

  当出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漏雨、外墙渗水;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消防设施存在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地下车库雨水倒灌;道路路面塌陷;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情形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维修资金房屋账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或者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续交、补建方案,相关业主应当按照方案续交、补交。

  业主管理规约中已明确维修资金续交、补建有关事宜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约定组织实施。已售公有住房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按商品房维修资金进行管理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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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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