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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葛思琦
记者 于悦
记者从济南市工信局了解到,《济南市关于落实<山东省促进商用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公布后,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关注,为进一步促进商用汽车消费活动落到实处,根据市民关注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参与对象
在济南市内各品牌授权的一级商用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买商用汽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每人仅限一次)。
二、参与车型
非承载式车身的载货汽车和9座以上的客车。
三、参与经销商
在济南市注册的一级商用汽车经销商。各商用汽车经销商于6月16日17时前自行通过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名参与(单位名称、地址、主营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名单经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一步核实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说明
(一)购车情况。因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公司运营的,请一并提供个人与公司协议和公司说明(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二)材料报送。各参与经销商于7月5日前上报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6月12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购车定金情况(车型、购车协议、定金回执)。8月10日提供汇总资料时一并提供承诺书(盖公章和法人签字),内容为:“我公司承诺,在促进商用汽车消费活动期间,销售商用车严格按照《济南市关于落实
五、消费补贴发放
由市工信局汇总汽车销售情况,会同市发改、财政、商务、统计部门审核公示后(公示期2天),向市财政局提报。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分别划拨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将补贴资金划拨至各购车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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