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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冯璇 赵港宁 济南报道
记者从10月18日济南市委及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济南市首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规定“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特殊人群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
近年来,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快速推进,目前一期已建设并运营3条线路,运营时限超过4年,运营里程达到84.1公里,二期规划建设6条线路以及新建至济阳有轨电车等项目正在加快推进,在建线路总里程约200公里,城市轨道交通已进入运营与建设管理并重的阶段。
2023年8月24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9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条例》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保护区管理、运营与服务、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这一章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将“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保泉、规范高效、安全便捷的原则”。二是适用范围和定义内容。《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定义予以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导轨式胶轮、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三是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四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保障。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同时对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等方面作出规定。五是宣传教育和公民投诉举报。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乘车等宣传活动”;对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和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这一章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及用地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分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符合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同时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配套设施、交通衔接等规划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二是规划编制的部门、程序和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将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及专家论证作为重要环节,将泉水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报批前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汛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与城市建设、人口分布、空间布局、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三是沿线用地控制管理。条例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管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预留交通换乘场站、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同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备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设计等情况作出规定。四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其上方土地使用权”。五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条例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停车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章:建设管理
这一章主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对建设要求、保泉措施、配套设施建设、沿线建(构)筑物及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求。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保泉、人民防空、抗震、防火、防汛防洪、绿色节能等要求”。项目建设中应当采取降噪、减振、防尘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对消防、警务等公共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建设作出规定。二是明确项目建设中的保泉护泉措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名泉保护相关规定,在建设施工时发现泉水出露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填埋损毁。在建设项目施工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效措施,保护径流通道,避免破坏泉脉和造成泉水水质污染。对需要大量疏干排水的,采取回灌等减少疏干排水的措施,对需要硬化的地面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洪渗入地下的措施”。三是对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作出规定。为了让群众出行更加便捷,回应群众无障碍出行需求,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四是明确对轨道交通沿线建(构)筑物、设施的保护。明晰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周边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同时对需要融合建设、连通或者迁移管线设施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五是对建设项目完工后各项工作作出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单位及时拆除和清理临时设施、做好道路、管线、交通设施、绿化等恢复工作等责任予以明确,对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以及运营前安全评估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四章:保护区管理
这一章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作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对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对批准程序作出规定。同时,对保护区标志设置、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对特别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作出限制规定。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条例规定,除了市政公用、交通、绿化、环境卫生、人民防空、水利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工程及其应急抢修建设,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取得规划许可及已有的建(构)筑物工程建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工程建设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三是对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规范。条例规定“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四是对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责任予以明确。对作业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保护专项方案、接受安全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制止,同时对作业单位的相关责任予以明确。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这一章主要围绕加强运营监督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管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公开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加强运营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保障安全规范运营,确保运营服务质量。二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必须设置的服务设施。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设置引导指示标志、无障碍乘车服务设施、母婴和儿童服务场所或者设施、急救设施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细化运营服务内容。对合理编制运行计划、节假日和大型活动适当增加运力,保障无障碍、母婴等服务设施正常使用,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信息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对票价作出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规定“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特殊人群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同时对乘客购票乘车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五是对乘客文明乘车行为予以规范。对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破坏环境卫生、扰乱运营秩序的十一类行为进行规范,对学龄前儿童以及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进站、乘车作出明确规定。六是对开展文化宣传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设施开展公益宣传,传播泉水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营造开放包容、现代活力、诚信友善、和谐奋进的城市形象”。七是对乘客投诉处理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六章:安全管理
这一章主要围绕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方面的安全责任,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规定。对风险防控责任予以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加强建设运营的安全监测。二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加强运营日常监测,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规范建设运营。三是对禁止乘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了乘客违反规定依法处理的内容。四是对危害设施设备和运营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了“禁止拦截列车”等十六种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运营安全安全的行为。对轨道交通沿线既有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危及运营安全等情形,明确了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责任,同时规定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处置权利。
第七章:应急管理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培训以及加强乘客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明确客流上升时的应急措施。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客流上升时,按照预案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并适时发布预警。发生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因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等情形,采取限制客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三是细化应急救援措施。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应急抢险救援,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的救援职责予以明确,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先行抢救伤者的责任作出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这一章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了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开运营服务质量承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规定了控制保护区内施工的作业方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三是规定了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四是对文明乘车规范中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禁止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五是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既有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妨碍或者影响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附则主要规定条例的实施日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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