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相关工作申报指南

2020-12-03 11:23:37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字〔2020〕8号),依据《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济宣发〔2020〕4号),规范补助奖励申报、审核和管理等程序,本着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相关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所扶持对象无特殊说明,均为2020年1月23日《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颁布后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化企业(园区、项目)。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

  2.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主业突出,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

  3.申报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新增(含新引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新引进国家和省级30强文化企业需有较大规模实力,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并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申报企业为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4.项目实施单位和园区管理运营单位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和园区符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政策;符合当地发展功能定位要求,符合已批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为纳入全市文化产业项目统计库项目。园区为纳入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园区。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需按照《济南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入库及退出实施细则》、《济南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入库实施细则》做好入库申报工作(具体申报流程见细则),经认定且批准入库,方符合申报资格。申报入库和申报扶持可同步申报。

  5.影视企业申报主体应为第一出品方;影视作品在山东备案、立项。

  6.新媒体企业申报主体是利用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新媒体企业,主要包括手机媒体、数字电视、互联网新媒体、户外新媒体等。

  7.涉及文化金融类申报主体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银行类机构申请主体应为总行或分行(各支行可逐级汇总),担保机构申请主体为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人,股权投资机构申请主体为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管理备案管理的法人。

  8.申报文旅消费集聚地和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申报主体为集聚区(地)管理运营单位。

  9.涉及文化产业保障系统的申报主体为平台建设管理运营单位。

  三、申报流程

  按照自主申报——向区(县)党委宣传部或上级集团公司(主管单位)提报材料——区(县)党委宣传部或上级集团公司(主管单位)初审——向市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市13部门联合审核(部分材料需专家审核)——网上公示——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的流程执行。

  四、扶持奖励标准

  1.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经济总量(文化产业单位包含增值税的年营业收入,部分文化产业单位仅含年经济总量中的文化产业部分,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已纳入统计的文化企业,同时参考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首次提名或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新增(含新引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15万元,第二年兑现10万元,第三年兑现5万元。已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经济总量连续三年增长的企业,年经济总量低于2000万元的,在5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年经济总量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在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助。

  (4)对新引进的全国30强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和载体建设运营

  (1)入库项目凡通过立项评审且实质性启动建设的,给予100—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2)对首次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产业实验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广告产业园区、动漫游戏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影视基地的入库园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入库园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鼓励利用已取得合法房产手续的工业厂房、历史文化街区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园区。项目竣工投用后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对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入库园区,引进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企业数量和租赁面积占全部入驻企业数量和总面积60%以上的,给予园区20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4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30%。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3.加快影视产业发展

  (1)对企业的原创电视剧(20集及以上)在央视、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每部电视剧另补助200万元。

  (2)对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每部作品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补助。

  (3)对企业出品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及以上)在国内院线首映,按每部20万元给予补助。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补助100万元;票房达到3亿元以上的,每部补助2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作品,每部另补助200万元。

  (4)对企业的原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原创动画片、纪录片)在国内网站上首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的),网站收购或分账合同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4.支持新媒体产业发展

  (1)对入驻商务楼宇,上一年度经济总量达5000万以上,租赁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正常运营的新媒体企业,对其必要办公用房,可连续三年按照房租金额的50%进行补助,三年累计补助额最高200万元。

  (2)对获得国内外重要奖项,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新媒体作品,根据影响力给予制作单位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推进主流媒体向新媒体融合转型,在党政新闻发布、重大政策解读方面优先与主流媒体实现全媒体对接,对主流媒体单位给予年内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可连年享受支持。

  (3)对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100万元,且近两年经济总量增速不低于20%的新媒体小微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入驻入库园区且正常运营的新媒体小微文化企业,对其必要的办公用房,可连续三年按房租的50%进行补助,三年累计补助额最高50万元。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5.推动文化贸易创新发展

  (1)被认定为年度国家、山东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所属文化企业为受益主体),分别给予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及《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应达标创汇基准等额人民币的补助。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出口企业的,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补贴额度分别配套给予30%、20%奖励。获得国家、省级出口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度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属企业同时是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不重复享受该补助。

  (2)符合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按国家指导目录执行,不再另行制定济南市指导目录)相应达标创汇基准,且出口金额首次突破15万美元的文化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6.提高文化金融合作效能

  (1)中小微文化企业通过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审批获取的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申请融资费用补助,每个文化企业年补助额最高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助额最高5万元)。

  (2)支持银行、担保、股权投资机构在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开展对中小微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融资。按银行、担保机构每年在文化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的信贷债务性融资业务规模的1%给予资金补助,单家银行、担保公司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对在文化金融服务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的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单笔补助最高50万元,单家股权投资机构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7.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潜力

  (1)鼓励建设集合文创商店、特色书店、小剧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多种业态的消费集聚地。首次入选国家、省、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2)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优化文化旅游场所的夜间餐饮、购物、演艺、影视等服务,鼓励建设24小时书店。首次入选国家、省、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支持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8.完善文化产业保障系统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服务全市文化产业的公共服务、投融资、技术研发、产权交易、创业孵化、对外贸易及新媒体、影视、会展等业态领域的各类服务平台,通过项目立项评审方式,遴选服务范围广、利用效率高、服务效能好的平台建设投资运营主体,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20%。

  五、申报所需资料

  (一)共性资料

  1.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能够证明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需法人签字)。

  3.济南市文化产业支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4.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5.申报主体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其他分项材料见各项申报具体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由所在区县及上级主管单位查验。申报材料如无特殊说明概不退还。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分项材料

  1.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1)的,提供年经济总量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证明材料。

  (2)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2)的,提供首次提名或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证明材料。

  (3)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3)的,提供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证明材料和连续三年经济总量证明材料。

  (4)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4)的,提供落户注册证明材料和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证明材料。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和载体建设运营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1)的,提供项目实施资金支出凭证、购置设备物资凭证等证明材料。

  (2)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2)的,提供获评证明材料。

  (3)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3)(4)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或认可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或认可的合规的证明材料。全部入驻企业单位名单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名单,文化产业法人单位租赁面积统计表。

  3.加快影视产业发展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影视作品备案、立项证明材料。

  (2)申报主体为第一出品方的证明材料。

  (3)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1)的,提供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

  (4)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2)的,提供央视、省级卫视首播的证明材料。

  (5)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3)的,提供院线首映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

  (6)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4)的,提供网站首播收购或分账合同。

  4.支持新媒体产业发展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1)的,提供经济总量证明材料,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2)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2)的,提供新媒体作品荣获国家级、省级权威部门,专业机构奖项的证明材料;新媒体在党政新闻发布、重大政策解读方面与传统媒体实现全媒体对接的证明材料。

  (3)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3)的,提供经济总量和近两年经济总量增速证明材料;入驻园区出具的入园证明材料,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5.推动文化贸易创新发展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济南市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申请认定表。

  (2)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1)的,提供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及项目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2)的,提供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文化产品实物出口提供海关报关单,提供影视、商业演出、商业艺术展览、美术品等海外经营代理权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可提供)。

  6.提高文化金融合作效能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1)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及企业公章)。

  (2)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2)的,提供贷款、担保、投资余额台账,贷款借据、担保合同、投资合同复印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7.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潜力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1)的,提供入选国家、省、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申请本条奖励扶持标准(2)的,提供入选国家、省、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证明材料(复印并加盖公章)。

  8.完善文化产业保障系统类申报主体另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投资凭证。

  (2)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投资审计报告。

  六、申报有关说明

  1.扶持奖励标准所列条款,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如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可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和济南市其他鼓励扶持政策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2.申报涉及内容由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济南市文化产业重大项目统计库入库及退出实施细则.docx

       附件2 济南市文化产业园区库入库实施细则.docx

       附件3 济南市文化产业支持奖励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4 济南市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申请认定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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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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