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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一)
来源:大众网 2016-01-21 11:17:00
为贯彻实施《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规模发展
第一条 《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具体实施规定:
(一)申请专利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利的申请或者授权时间必须是当年的,以受理通知书或者授权通知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2、专利申请地址必须含“济南高新区”字样;
3、企业为该专利第一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或者本企业职工为该项专利第一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但企业拥有该项专利实施权;
4、所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二)申请专利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当于专利机关受理专利申请之日起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盖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缴纳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以本企业职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还须提供企业拥有该项专利实施权的证明(由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或证明函)一份。
(三)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应当于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国家专利机关或者国(境)外专利机构授予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发明专利说明书摘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以本企业职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还须提供企业拥有该项专利实施权的证明(由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或证明函)一份。
(四)申请专利奖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当年获得专利授权量达20件以上;
2、专利申请地址必须含“济南高新区”字样;
3、企业为该专利第一专利权人或者本企业职工为该项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但企业拥有该项专利实施权。
(五)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企业应当于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至次年第一季度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专利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由国家专利机关或者国(境)外专利机构授予的专利授权证书和专利说明书摘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以本企业职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还须提交企业拥有该项专利实施权的证明(由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或证明函)一份。
第二条 《若干规定》第四条具体实施规定:
申请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奖励的企业应当于获奖之日起至次年第一季度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国家、省(部)、市科技进步奖励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三条 《若干规定》第五条具体实施规定: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于该中心被认定之日起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国家或省科技部或者省科技厅下发的批准组建中心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四条 《若干规定》第六条具体实施规定:
(一)申请科技型创新基金或省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的项目必须经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科技局批准立项;
2、所申请的项目属于国家级或者省级科技型创新基金或省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二)申请本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于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立项之日起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国家或者省科技主管部门、相关机构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若干规定》第八条具体实施规定:
申请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于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半年之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属国家名牌产品的,须提供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证书;属省名牌产品的,须提供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文件、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发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属国家驰名、省著名商标的,须提供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若干规定》第九条具体实施规定:
申请通过CMM评估认证奖励的软件企业,应当于通过CMM评估认证之日起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通过CMM评估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CMM评估认证顾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CMM评估认证顾问公司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各一份;
(七)主要评估师资质证明文件一份。
第七条 《若干规定》第十条具体实施规定:
申请承担制定标准任务奖励的企业,应当于企业所承担制定的技术标准发布为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之日起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由ISO、IEC及KWIS INDEX中收录的27个国际组织所发布的国际标准文件或者证书;或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文件或者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企业申请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标准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第八条 《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具体实施规定:
申请参加展会补贴的企业,应当于参加展会后半年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参加展会情况报告一份;
(四)参加展会摊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九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具体实施规定:
(一)申请在孵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入驻孵化器时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科技部界定的高新技术领域;
2、企业应当先与高新区孵化器管理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入驻孵化器。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于批准入驻孵化器之日起半年内向孵化器管理机构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高新区孵化器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和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科技经济发展局审核: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由高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当年完税证明一份;
4、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认定条件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一份。
第十条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具体实施规定:
(一)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认定条件:
1、获得国(境)外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的公派、自费留学人员;
2、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大企业研发机构进修、工作一年以上,学有专长的学者或进修人员。
以上人员均应为1990年以后的留学生、学者或进修人员。
(二)申请研发经费补贴的留学人员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由留学人员当年注册登记创办的企业;
2、留学人员股份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5%;
3、有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符合申请研发经费补贴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向留学人员创业园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留学人员创业园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初审后,将审查意见和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报科技经济发展局审核: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孵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材料一份。
第十一条 《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的具体实施规定:
符合《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企业,应自规定条件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次年一季度内,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扶持、奖励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当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4、由高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当年完税证明一份。
符合《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还应提交当年完成科技、工业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材料一份。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注册资金增资有关证明材料一份。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新注册企业,还应提交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证明材料一份。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还应提交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有关材料一份。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还应提交企业当年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证明材料一份。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还应提交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年销售收入证明以及获奖人员任职证明材料文件一份。
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企业,还应提交合资、合作对方企业当年实际投入的资金、技术设备的证明材料一份。
第十二条 《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具体实施规定:
(一)《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所称科技服务机构包括下列单位:
1、生产力促进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
2、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
3、科技信息机构及网络平台;
4、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
5、技术交易机构(包括技术产权交易机构)
6、创业投融资服务机构、担保机构;
7、分析测试机构、技术标准与检验、检测机构;
8、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9、科技条件服务机构(包括科学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实验动物相关单位);
10、专利代理机构;
11、行业或专业协会(学会);
12、其他相关法律仲裁机构。
(二)符合申请扶持资金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2月起至次年一季度内前向科技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高新区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当年完税证明一份。
4、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直接服务年收入占到其年度总收入50%以上的证明材料一份。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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