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职工被解除有补偿吗?

2016-12-12 14:43:00 来源: 劳动报 作者:

  老马同志:我女儿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5年,原本工作好好的,不料上半年开始患病,住院做手术,现在还未能痊愈上班。起先单位让我女儿自己走人,说这样还可以给一笔补偿金。

  后来见我们不肯答应,单位又说这样长期不能上班,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没有补偿。因为是我女儿不能上班,无法履行合同,责任不在单位。请问这方面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万一单位不要我女儿了,真的没有经济补偿金?

  读者张女士张女士:

  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你们一定要弄清楚其中节点问题,避免被误导。这里我依据法律向你做个概要介绍。

  第一,单位不能逼生病职工辞职。职工在合同期内生病可享受医疗期待遇,不是一生病就必须走人,哪怕合同到期也必须顺延到医疗期结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谓四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就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若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你们自己对应一下,看有无超过。

  第二,职工合同期内患病不能上班,并非可立即解除。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因病解除,单位须付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解除,单位需按《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单位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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