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1——85196021

投稿信箱:wode_210@163.com

手机资费套餐“流量清零”被指侵权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2013-10-21 09:50:00

9月28日晚上,湖南律师罗秋林表示,他将在国庆节后就通信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于电信运营商的管理“疏失”,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今年9月,罗秋林曾担任备受关注的刘明、刘丹阳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的代理人。

  9月28日晚上,湖南律师罗秋林表示,他将在国庆节后就通信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于电信运营商的管理“疏失”,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今年9月,罗秋林曾担任备受关注的刘明、刘丹阳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的代理人。

  “流量清零案”曾在9月11日下午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宣布择期宣判。中国青年报记者此后几经周折,独家采访湖南移动、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后发现,该案中,流量价格标准制定、流量计量和套餐订制等诉讼核心问题,存在诸多疑问。

  流量清零引发争议

  因手机上网流量套餐包在当月未用完的情况下,流量被通信运营商清零,下月使用流量要重新计算,2013年8月,湖南省律协公益委律师刘明和刘丹阳以消费者名义,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9月11日,这两起手机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在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庭审中,刘明诉称:2013年6月17日,原告到被告所属的服务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的上网流量包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刘明以每月支付2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提供的150M上网流量的服务。但2013年8月1日,刘明发现,在7月1日至31日期间,原告仅使用了150M上网流量包中的58M,剩余92M流量未使用,并在月底被清零。

  刘明认为,被告在无合同约定亦未提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将本属于原告的上网流量清零,侵犯了原告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刘明起诉的同一日,刘丹阳向天心区法院提交了內容基本相同的起诉状,只不过涉诉的是10元流量月套餐。

  刘丹阳称,类似月底清零这类对消费者切身利益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在办理业务或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文书的显著位置上清晰地标注出来,对此消法有明确规定。而运营商方面沒有如此操作,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长沙移动的两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提供的手机上网流量包月套餐在月底清零的计费方式,符合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入网协议,内有服务条款,营业员进行了包月说明与宣传。被告已经提供了符合约定和公示的手机上网包月服务,双方就手机上网包月套餐所附限制条件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移动按月足量提供服务,原告没有按月使用,视为其自主放弃。被告的资费方案虽有格式条款特征,但不属于“霸王条款”。被告提供的服务不是垄断,也不存在不公平交易。

  该案迄今仍未判决。

  手机流量价格如何确定?

  该案的审理中,长沙移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上海财经大学的单飞跃教授曾指出,移动公司的手机流量对于套餐消费外的是每兆10元,而加入套餐则有很多选择,如10元包70兆,20元包150兆,这样可以使得资费变得便宜划算。“如果你使用的是每月200元5G的套餐,算下来,每兆只有不到5分钱。”

  然而,这一解释引起了原告方刘丹阳、刘明的疑问:从每兆10元到每兆5分钱,差距近200倍,究竟它的成本是多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3条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这便要求电信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对其成本进行审查。刘丹阳说,从移动方面提交到法庭的两项证据表明,其送交给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和湖南省物价局的资费备案报告中,并没有与其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有关的任何资料,因此,此种形式审查的备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9月23日,记者走访了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该局副局长陈军告知,电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类,目前大部分都是市场调节为主,由电信企业定价后报备即可。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申报成本材料,但流量资费属于市场定价,不在其内。

  他说,按照规定,市场定价的资费由通信管理局和物价局共同监管,但事实上,都是电信企业分别上报。

  而此前,湖南省律协举办的“2013律师公益行”活动中,湖南省物价局一位科长指出,该局是对电信企业的这类资费申报进行备案审查,考虑到专业性,主要以通信管理部门为主。

  对于上述两部门的说法,刘明的诉讼代理人罗秋林却以“渎职”来置评。

  9月28日,他告诉记者,国务院颁布的《电信条例》第八条中指出,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在该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第一项即列出: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数据传送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而根据《政府定价目录》第12条规定,“电信基本业务”属于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信息产业部。

  因此,类似流量等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其成本。

  湖南移动公司多位相关人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刘明等人起诉的手机流量资费属于市场定价。

  他们告知,对于音频、视频等数据的传输,运营商起到的是通道服务作用,类似于服务车辆运行的高速公路。与国外运营商的效益最大化不同,国内电信运营商担负着国家责任,需要在各地不计成本地建设基站,为当地百姓服务。仅湖南移动而言,每年的基础投入就达数十亿,这就决定了国内运营商的特点是“无消费就无生产”,“如果只有一个人消费,价格就是几十亿甚至更多。”

  他们说,为了收回投入,运营商必然推出套餐鼓励消费,这样就会导致进入流量套餐的最优惠价格与没有进入的,达到几十甚至百倍以上的差距。

  对于运营商的说法,罗秋林则表示,依据2012年年底美国发布的《2012互联网趋势报告》和国内市场机构IDC发布的《中国手机市场季度跟踪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智能手机出货量在2.7亿至3亿台之间,其增速高达40%以上;其中,使用者大多为青年人和商务人士。面对日益增长的数据消费及《电信条例》的规定,显然,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的流量等数据业务,应当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并通过听证等方式确定。相关监管部门的“疏失”,侵害了数亿消费者的权益。

  流量计量有无“标准秤”?

  罗进一步指出,根据他的掌握,目前的几大运营商的流量计费设备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通俗言之,现在的流量计算没有“标准秤”,而都是“私家秤”。

  接受采访的湖南移动方面人士对此则是另外一个说法。两位来自技术部门的人士说,任何人通过手机从互联网下载音频、视频或者图书等资料,在传送中都是将其转换为“101010……”的数据方式传输,每8个比特位是一个字节,之后的计量都是公知的数学概念,即:1兆=1024kb,1GB=1024兆。因此,其流量计算自然可知。

  可罗秋林坚持认为,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在9月11日的法庭庭审时,他和刘明多次提出这一问题,移动方面代理人时而表示通过了审核,时而提出“颁布《计量法》时还没有手机流量这一概念”,且刘明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调取手机上网流量电信设备计量器具合格证,移动公司方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反证了其在这一必备要件上的缺乏。

  在记者的要求下,湖南移动人士表示,其语音、短信等设备都经过了计量部门的检测,而关于GPRS的设备,应该是与国家计量部门有检测协议。

  据悉,罗秋林和湖南湘潭的律师王莹拟在国庆节后,就此向湖南省质监部门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套餐是优惠还是限制?

  刘明、刘丹阳等人认为,现在各家电信运营商在流量上的套餐设定,看似优惠了消费者,实则为限制了用户的选择权。因为在有关部门没有审核其成本的情况下,若运营商对消费者进行上网流量计量的仪器,并没有依照《计量法》的规定经强制检定,取得相关合格证,则不论是移动、联通等哪家运营商推出的几十元包多少兆流量的套餐,实质上,都是用一种“画饼”的方式,让消费者在其设定的框架内选择。

  “就像商家促销饼干买一送二、买一送三,似乎都是大机会。可如果一盒饼干的成本不知道、重量也不清楚,能说给你便宜了吗?更要命的是,你要是没有吃完,剩下的商家还要收回去。”罗秋林律师以此揶揄道。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陈军对此说法不认同。他告诉记者,对于究竟一兆流量成本是多少,无法具体核算清楚,通信产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定价需要考虑到规模效应。这些年来,依靠充分的市场竞争,通信行业的资费基本是以每年10%的比例在下降,实际惠及了消费者。

  他以“的士起步价”的比喻来强调“流量未用完月底清零的合法性”:“长沙的士的起步价是6元2公里,如果你只坐了800米,司机还会退你钱吗?是不是要改成每100米多少钱来计价?”

  陈军说,目前,市场上的套餐还是给予了消费者很多选择,假定手机流量消费不搞套餐,而是按照时长来计算,可能用户也不满意。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孙海燕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图片切换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