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姜说“法”厅⑮拒戴口罩属违法 疫情防控既讲科学也讲“法治”

2022-04-30 11:25: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姜丙阳

  编辑:高娜 视频:姜丙阳 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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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随之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即日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联合推出《小姜说“法”厅》视频栏目,与大家共同聊一聊社会热点事件,通过分析身边的案例增长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疑问。

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滑莹律师做客《小姜说“法”厅》

  面对疫情,我们既需要科学防控,也需要依法防控。近日,全国多地通报了违反疫情防疫规定的相关案例。其中有擅自外出,违反居家隔离政策的;有在禁止营业期间违规营业的;还有翻越隔离护栏逃避防疫检查的。他们有的是因一时冲动,更多的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其后果的严重性。本期《小姜说“法”厅》邀请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的滑莹律师,与大家一同探讨防疫期间的法律知识。

  妨碍疫情防控或判刑 “三区”规定需分清

  近日,济南市经历了三天两检、三天三检等区域核酸检查,有网友来电咨询称,发现有小区邻居在检测过程中不遵守规定,对戴口罩、保持一米间距等要求置若罔闻,面对志愿者的劝阻,态度还十分恶劣。这样的行为是否受到法律约束?

  律师:当前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该法第66条的规定,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

  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将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主持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如何划定,这些区域中的居民需要遵守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2号)对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做了详细规定。

  封控区是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地所在小区及活动频繁的周边区域可划为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

  管控区是指病例发病前2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前2天起至隔离管理前,如其对工作地、活动地等区域人员具有一定传播风险,且其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追踪判定难度较大,将相关区域划为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

  防范区是指县(区)内封控区、管控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防范区,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

  可见对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是有法可循的,在相关区域生活的人员一定要履行好公民的义务,遵守相关规定。

  编造、传播虚假疫情消息均属违法

  主持人:在大家致力于排解疫情带来的焦虑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却在传播虚假消息、制造焦虑来获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规定,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如果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此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将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行为,即便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也会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营业执照等等。因此,在面对非官方发布的消息时候,要认真鉴别,理性的对待。尽量做到不外传,也不要制造谣言,挑战法律底线。

  解聘隔离员工不合法,调薪轮岗需商议

  主持人:有网友来电咨询,称自己是一家企业老板,目前因不少员工被封控在家,单位业务有所耽搁,他想了解此种情况下,工资的发放有规定吗?

  律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另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哄抬物价不可取,非法经营得不偿失

  主持人:4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对外通报,自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万余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高某的做法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高某的做法违反了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符合《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还在等待进一步的查明,要结合全案的事实证据做出认定。

  在此提醒大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垄新货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做法,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建议大家在疫情期间商户稳定货价,消费者理性购买。

  主持人:防疫规定不容挑战,违法违规必将受到制裁。配合疫情防控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应当严守的“底线”和“红线”。疫情面前,考验的是个人对社会公德的认知和坚守,《小姜说“法”厅》也在此呼吁各位市民,防疫期间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病毒终会散去,美好终将到来。

初审编辑:高娜

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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