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姜说“法”厅⑭医美、网购、预付式消费如何维权?为您奉上《消费者“防雷避坑”说明书》

2022-03-14 21:07:3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姜丙阳

       (策划:高娜 视频:姜丙阳 摄像:赵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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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实施,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随之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即日起,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联合推出《小姜说“法”厅》视频栏目,与大家共同聊一聊社会热点事件,通过分析身边的案例增长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疑问。

新亮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做客《小姜说“法”厅》

  3月8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山东省消协了解到,2021年山东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4余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60余万元。2021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主要涉及预付式消费、线上消费、交通工具、通讯服务等十大热点。可见,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大家的消费方式、消费习惯、消费内容等都产生了微妙的变化。针对这些新型消费的产生,部分别有用心的商家,想出了新的挣钱“歪招”,对此消费者们防不胜防,十分苦恼。

  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小姜说“法”厅》为大家送上一份《消费者“防雷避坑”说明书》,帮助大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期节目邀请到了新亮律师事务所的王飞律师,一起探讨此类法律知识。

  预付式消费:商家的“霸王条款”不具约束力

  主持人:记者从山东省消协了解到的消息表示,预付式消费纠纷成为了热点,其中不乏像“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预付卡使用期限,或者排除消费者退卡权利”这一类型的投诉,能否先为大家讲解一下,这类经营者触犯了哪些法律条例呢?

  律师:消费者办完卡之后,商家会以“本卡售出不得转让”“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理由去限制消费者的使用。类似的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均属于无效的条款。

  主持人:所以像是“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样的类似霸王条款的说明,从法律上来讲是不能奏效的,商家也不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逃避自己的责任。另外,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律师:消费者首先应理性消费,了解商家的信誉,并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特别是涉及到对会员如何使用,如何解除合同等条款尤其要格外注意,最后提醒大家,充值可以少量多次,以防商家跑路。

  医美消费:消费前应检查商家是否“持证上岗”

  主持人:医美服务这一新兴行业,近年来纠纷频发,从法律角度来讲,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律师:首先是资质问题。医疗美容涉及到医疗手段,从事医疗美容的商家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经营。另外,作为消费者要知道所有的医疗行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诊疗方案,适度消费,保护自身安全。

  主持人:作为商家也需要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在盈利的同时不可丢了最基本的信誉。请王律师来总结科普一下有关医美行业的法律规定,帮助医美机构查阅,规范经营,也利于消费者们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有的商家或许会认为不就是美美容吗,哪还有那么多规矩。在这里我给大家说几部最关键的法律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医疗行为应当进行登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使用大型医疗设备以及生产、经营、销售医疗器械的必须办理许可备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主持人:如果消费者在过程中受到了利益侵害,可以通过什么方法维权呢?

  律师:消费者在消费时需要固定证据包括与商家签订的合同、支付费用的发票收据、服务内容等;如果利益被侵害,可以向卫健部门、食药部门投诉举报;对于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购物:被虚假广告诱骗购买商品,可获三倍赔偿

  主持人: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针对虚假刷单、刷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界定,以及奖品、赠品质量保证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提到的网购平台刷单,早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事了,这些评论功能的设置本身是为了让消费者看到用户的真实反馈,没想到却成了部分商家打造虚假广告的有利途径。商家的此类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呢?

  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时的知情权,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商家不得虚假宣传。因此,商家刷单等行为是明显违背该规定的。

  既然我们作为消费者对刷单欺诈行为深恶痛绝,那么我们更不能参与网络刷单等行为,另外如果您参与刷单行为极有可能会上当受骗。

  之前有当事人咨询,他参与了刷单,开始的时候是每刷一笔返现,随着刷单金额的增加返现的金额也逐渐增加,但是当增加到一定的金额时,在他刷到了一笔大额之后,对方便无影无踪,他的损失是非常大的。这也是常见的刷当上当受骗的情形。所以,我们一定不能参与刷单,随时保持反诈骗的高度警惕性。

  主持人:如果消费者发现这种虚假评论,或者被虚假评论误导购买,可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法律保护?

  律师:司法解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金融消费:购买长期人身保险等产品,享有10天犹豫期

  主持人:前两天,李先生向我们栏目投稿咨询,他在银行购买了一份10年期保险产品,但回家后又有点后悔,打电话给银行要求取消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以已经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有权反悔吗?

  律师: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如没有发生保险金给付,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一定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纳保费。《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所以说在上述的咨询中,如果李先生符合该规定即可解除保险合同。

  “消费”是一个与社会民生须臾不分的词语。如何让消费者安全、健康、放心、开心地消费,攸关国计民生,而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消费维权中的新情况、新形势,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和执行力;市场主体要做到信用承诺、诚信经营;消费者更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高娜

责任编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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