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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58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接受检查 规范收费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甄真 冯增波   2014-07-28 09:09:00

市物价局今天再次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培训机构或教练员不得代收代缴考试费、补考费。●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相关的考试费、补考费,由学员自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培训机构或教练员不得代收代缴;

  市物价局今天再次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培训机构或教练员不得代收代缴考试费、补考费。据悉,目前市物价局正在对全市58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3月,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收费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收,严禁教练员代收代缴;

  ●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相关的考试费、补考费,由学员自行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培训机构或教练员不得代收代缴;

  ●对考试不合格自愿参加再培训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再培训学时和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80%计收培训费,再培训实行计时收费,学员按实际学时缴纳培训费,不得提前预收;

  ●对已缴纳培训费、中途退学的学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实际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适应性训练属于培训机构或学员的自愿行为,不得强制。

  市物价局要求,各培训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准公示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收费包括基准价格、实际执行价格、再培训实际执行价格)、文件依据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

  记者了解到,从5月下旬开始,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对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明码标价、培训费退费、补考费收取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部分培训机构仍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限时完成整改。7月上旬,市物价局召开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调度会,开始对全市58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主要针对:是否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实际收费标准与公示标准是否统一;是否实现考试费和培训费的分别缴纳;再培训是否按学时据实收取;是否严格执行退费的相关规定等问题。

  目前,全面检查工作正在进行,对于发现存在不规范收费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市物价局将联合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其进行严肃查处。

初审编辑:尹玉涛
责任编辑:宋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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