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向“吃空饷”亮剑 1月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来源:大众日报 2015-01-10 08:50:00
单位“吃空饷”: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而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
□个人“吃空饷”6种情形: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记 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范 粟 报道
本报济南1月9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向“吃空饷”者亮剑,本次集中治理的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点集中整治单位“吃空饷”和个人“吃空饷”问题。
据介绍,单位“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而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
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通知要求,对出现“吃空饷”问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第一责任和集体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处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到位。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通知要求,2015年1月,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界定的“吃空饷”情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2015年1月底前,各级要对机关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对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县以上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对“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情况联合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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